第十三章 公司股票發行與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節 股票發行與交易概述
一、股票的概念與種類
1.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股票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
2.股份的法律特征:(論述)
收益性:股票是股東權憑證,股東依其持股份享有從公司領取股息或紅利,獲取投資的收益的權利。股票的收益性還表現在股票投資者可以獲得價差收入或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流通性。股票可依法定程序轉讓,具有高度的變現性。流通性以可流通的股票數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價對交易的敏感程度來衡量。
非返還性: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的有價證券,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得要求公司退股以抽回投資,只能到二級市場賣出給第三者。股票的轉讓只意味著公司股東的改變,并不意味著公司資本的減少。從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發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續的期限。
風險性:股票的收益取決于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股票市場的行情,公司不保證支付固定的收益,股東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股票的種類
(1)按股東承擔風險程度和享有權利的不同,股票可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論述)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它代表在公司滿足所有權、債權償付及優先股東的收益與求償權要求后,股東對公司盈利和剩余財產的索取權。普通股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普通股的股東按持有股份比例享有公司決策參與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認股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
優先股是公司在籌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某些享有優先權的股票。這種優先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固定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好壞波動,并且可以先于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二是當公司破產進行財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余財產有優先于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但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加公司的紅利分配,持股人亦無表決權,不能借表決權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
(2)按投資主體及資金來源的不同,股票可以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了解各個概念)
國有股指有關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現有國有資產折算成的股份。
法人股: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并按企業經營方式運作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經營的資產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根據法人股認購的對象,可將法人股進一步分為境內發行起人股、外資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部分
社會公眾股指我國境內個人和機構以其合法財產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
(3)按投資對象及定價幣種的不同,股份可分為人民幣普通股(A股)、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A股是由我國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港、澳、臺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是以人民幣表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資者只限于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及國內投資者發行的,以人民幣表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的股票
二、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基本原則
1.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即“三公”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核心)
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三、股票發行與交易的監督管理
1.政府統一管理:指由政府證券機構依法對股票發行與交易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二)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2.行業自律管理
目前,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中的自律管理,主要通過下列自律性機構來實施
(1)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券會協會于1991年8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資格認定并經民政部核準登記的證券業全國性自律管理組織,屬于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是其最高權力機關。每兩年召開一次,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第一百六十四條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
(2)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指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自律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
(3)中介機構
第二節 股票發行條件
一、人民幣普通股發行的條件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2.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
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3.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
(二)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利率
公司以當年利潤派新股,不受前款第(2)項期限
除此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陳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于12個月
(3)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的條件
1.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發行B股的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4)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5)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
(6)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額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到15%以上;
(7)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
(9)國務院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2.B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的條件
(一)本次增發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立項和利用外資的有關規定;
(二)公司前一次股票發行(包括增資或配股,下同)已經募足,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披露內容相符,或其變動已經法定程序批準,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三)公司前一次發行B股的招股說明書公布日,至本次增資發行B股的招股說明書公布日,其間隔時間不應少于12個月,但增資發行B股與前一次發行A股之間的間隔時間可以少于12個月;
(四)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五)公司章程的內容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
(六)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有關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八)公司近三年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九)公司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十)公司預期的B股增資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下限不低于該公司發行前每股凈 資產值;
(十一)本次B股增資發行后,外資股在總股本中所占比例未超過企業主管部門、行 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限定的比例;
(十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境外上市外資股發行的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應屬于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
(2)企業有發展潛力,急需資金;
(3)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良好的經濟效益:申請企業應有連續3年的盈利業績、企業改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凈資產規模一般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經評估或估算后的凈資產稅后利潤率達到10%以上、稅后凈利潤規模達到6000萬元以上、企業發行股票后國有股比例應超過51%;
(4)對國務院確定的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試點取得明顯進展的,同等條件下適當優先考慮;
(5)企業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籌資額預計可達4億元人民幣(折合約5000萬美元)以上;
(6)企業有一定的創匯能力,創匯水平一般要達到稅后凈利潤額的10%以上;
(7)企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節 股票發行的信息披露
一、報送申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第四節 股票發行審核程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報經有關部門和中國證監會初審和核準
中國證監會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的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外部有關人員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五節 股票發行認購方式
一、上網定價認購方式
1.定義:上網定價發行方式是指主承銷商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由駐承銷商作為股票的唯一“賣方”,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按現行委托買入股票的方式進行股票申購。
2.投資者申購
3.具體處理原則
4.上網申購程序
二、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款方式和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轉存方式二種
1. 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款方式
2. 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轉存方式
三、與儲蓄存款掛鉤發行方式
1.定義:與儲蓄方式掛鉤發行方式,指在規定期限內無限量發售專項定期定額存單,根據存單發售數量、批準發行股票數量及每張中簽存單可認購股份數量的多少確定中簽率,通過公開搖號抽簽方式決定中簽者,中簽者按規定要求辦理繳款手續的新股發行方式。按具體做法不同,可分為專項存單方式和全額存款方式兩種
第六節 股票承銷協議
股票承銷是指證券公司按照協議包銷或代銷發行人所發行股票的行為,它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一、承銷協議:指發行人和承銷商之間簽訂的,明確股票承銷過程中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合同
二、承銷團協議
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票面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第七節 股票上市交易條件與程序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
股票發行人申請其發行的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委或中國證監會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股票發行人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成立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的公司,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于股票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股票發行人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五)股票發行人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外資股的上市,應符合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1.上市申請
2.上市推薦
3.簽署上市協議
4.股票上市
第八節 上市公告書
第九節 股票上市交易規則
1.名冊登記和開戶
2.委托的辦理
委托買賣股票分市價委托和限價委托。市價委托為委托人要求證券商按交易市場當時的價格買進或賣出股票,證券商有義務以最有利的價格為委托人成交。限價委托為委托人要求證券商按限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股票,證券商在執行時,必須按限價或低于限價買進股票,按限價或高于限價賣出股票
3.委托的受理執行
交易市場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競價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證券商在委托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至有效期結束。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權變更或撤銷委托。委托人變更委托,視同重新辦理委托
委托人的委托書及委托執行中的有關收付憑證,證券商須保存兩年以上
4.清算交割
5.股票保管和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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