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節 公司債券的概述
一、公司債券的概念與特點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是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其特點主要有:(1)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享有對公司的還本付息請求權,不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股票是股東權憑證,股東享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利潤分配權;(2)債券有償還期限,股票沒有償還期限。(3)債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與公司的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比股票小。此外,在公司破產時,債券持有人享有優先與股東對公司剩余資產的索取權。
二、公司債券的種類
公司債券按照不同的標準可進行不同的分類,主要有:(1)以是否在公司債券上記載公司債券人的姓名標準,公司債券分為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2)以公司債券能否轉化為股票為標準,公司債券分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和不轉換公司債券;(3)以是否提供還本付息的擔保為標準,公司債券可分為擔保公司債券和無擔保公司債券。
第二節 公司債券的發行
一、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公司發行債券的積極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公司債券發行的消極條件:(1)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0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0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的違約或者遲延支付利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第三節 基本原則公司債券承銷協議的概念及主要條款
公司債券承銷協議是債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簽訂的、明確債券發行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主要內容包括:
1.協議基礎,在該條款中主要規定債券發行的前提和協議簽訂的法律依據。
2.釋義條款,對協議中涉及的有關專有概念作出界定,一般包括公司或發行人、主承銷商、承銷團、承銷協議。
3.承銷方式,規定清楚是余額包銷還是代銷。
4.與發行有關的事項
5.承銷手續費及支付
6.兌付方式和兌付時間
7.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8.違約責任
9.不可抗力
10.爭議解決,因執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須向中國證監會制定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11.協議生效及終止
12.其他
第四節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1)經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公開發行;(2)債券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1年);(3)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含1億元);(4)債券信用等級不低于A級;(5)累計發行的債券總面額不超過發行人凈資產額的40%;(6)籌集的獎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發行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7)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8)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發行人所有債券1年的利息;(9)債券須有擔保;(10)債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萬人。
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暫停與終止
上市公司債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其交易:(1)發行人發生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的;(2)證券交易所認為須暫停上市的其他情況。
上市公司債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其交易:(1)在暫停期間未能消除被暫停的原因的;(2)公司債券到期前一周;(3)證券交易所認為需終止交易的其他原因。
三、誠信的義務,銀行的客戶對其開戶負有誠實信用的義務,這是《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規普遍規定的一項原則。真誠、真實、講信譽、守信用。
四、謹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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