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贖回條款
(7)回售條款:到期未轉換者,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但不計復息
(8)轉換價格調整:發行可轉換債券后,因發行新股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發行人應及時調整轉股價格,并向社會公布
四、發行中的信息披露
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人必須公布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赊D換債券募集說明書失效后,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三節 可轉換債券上市交易
一、可轉換債券的上市條件、上市申報文件及申報程序
1.申請上市的可轉換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證券主管部門批準并公開發行;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1億元以上;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過5年;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發行人申請可轉換債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與發行人訂立上市協議,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公告上市公告書
二、可轉換債券的交易
1.停止可轉換債券交易的情形
2.對持有可轉換債券比例的監管
(1)任何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發行人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債券達到20%,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并公告
(2)任何法人持有一個發行人20%以上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債券后,其持有該可轉換債券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可轉換債券的10%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自日起3個工作日,向該發行人、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并公告
法人在作出以上報告并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間接買入或賣出該種可轉換債券
第四節 可轉換債券轉換股份及債券償還
一、轉換條件和轉換期
轉換期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份的開始日至起始日的期間。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在發行結束6個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重點國有企業可轉換債券,在該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
二、轉換申報
1.投資者根據持有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按照當時轉換價格,向指定交易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報轉換成公司股票的股份數量。本所登記公司根據托管券商的有效申報,對投資人帳戶的股票和可轉換債券的持有數量做相應的變更登記
2.投資者申請轉換股份的債券面值須是交易單位的整數倍數,申請轉換成的股份必須是整數股,不足轉換1股的債券金額,到期還本付息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請求轉換股份時,所持債券面額不足轉換1股股份的部分,發行人應當以現金償還
3.轉股申請不能撤單
4.投資者申請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數量大于投資者實際持有的可轉換債券能轉換的股份數,證券交易所確認其最大的可轉換股票部分進行轉股,申請超過部分予以取消
三、轉股流通及轉股登記
1.轉股流通
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份后,發行人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安排股票上市流通
2.轉股登記:
發行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贖回會公布因轉換債券轉換的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轉換的股份累積達到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的10%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因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份引起股份變動的,發行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于每年年檢期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因發行新股、送股及其原因引起公司股份變動的,發行人應當及時調整轉股價格,并向社會公布。
法人因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份,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達到5%時,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政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向社會公告。法人持有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政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并公告。
四、轉股暫停
五、債券償還
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轉換期滿時仍未轉換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計復利。可轉換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應當按照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可轉換債券發行人未按期償還本息的,除支付本息外,應當按每日1%的比例向債權人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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