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憲法性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1923年10月10號):它是中國近代第一部正式憲法-雖然在程序上是賄賂的結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稱上,并非一無是處。
2.刑事法律
暫行新刑律:基礎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則,刑罰制度都一樣,僅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語,改成民國下的用語。
(五)國民政府
1.憲法性法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黨治下的產物,其基本精神是維護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雖于1936年5月5號公布了,但沒有實施,理由是日本侵華使得沒有條件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了解基本內容及條文。
2.民法
五編。注意與清朝的五編(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不一樣,而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采取國家本位主義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襲外國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兩部。新的內容主要是規定了保安處分。
4.民事訴訟法
注意其當事人進行主義。
5.刑事訴訟法
注意自由心證原則。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組織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權
1.工農民主政權時期
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文件,其特點是由勞動人民當家作主;規定的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傾的影響,即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
2.抗日民主政權時期
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為代表規定的參議會制。
3.人民民主政權時期
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最大的建樹是規定了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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