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發展過程:
南亞次大陸是世界上進入階級社會,形成國家與法最早的地區之一。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紀以前整個南亞次大陸各奴隸制法的總稱。
大約從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屬于印歐語系的雅利安人從中亞陸續侵入印度,打敗了土著居民,占領其土地,并毀滅了這里的文化。許多資料表明,雅利安統治者不僅依靠暴力機構來制止被壓迫者的反抗,還積極利用宗教作為精神奴役的工具。于是,以崇拜多神、實行繁瑣祭祀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變為統一的婆羅門教。 該教以崇拜賀摩(梵天)而得名,認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該教以吠陀經、各種法經和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其中吠陀經被視為雅利安人的圣書。而法經是婆羅門貴族的不同教派對于經書的論述,涉及社會風俗習慣、民事和刑事法規以及社會行為和關系的準則,起著“法”的作用。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隸制從繁榮走向衰落時期出現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隸制的發展和勞動群眾的反抗斗爭加劇,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對婆羅門教應運而生。 耆那是創教者符馱摩那的稱號,佛教是釋迦牟尼所創,佛教以五戒為主,即戒殺、戒盜、戒淫、戒妄語和戒飲酒。早期佛教比婆羅門教更容易為人們接受。佛教法日益廣泛傳播。佛教法的淵源是三藏(律藏 、經藏、論藏)、摩奴法典和國王敕令。三藏是佛教的經典,包括三個集子:律藏:管理僧侶的規章和僧侶生活的戒律;經藏:佛教的全部教義;論藏:高級佛法的論述。《摩奴法典》是對婆羅門法的總結和繼承。國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諸國王頒布的敕令。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為國教。
從公元4世紀起,由婆羅門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義 以及民間信仰演化為新的印度教。亦稱為新婆羅門教,是融合法經和佛教法中的法律準則而成的。總之,古印度法律產生與發展是曲折復雜的,除了經濟發展及階級斗爭與政治制度的變化等決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識形成的變化也起著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淵源:
1、吠陀經。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獻和文學作品的總稱,內容涉及社會經濟、政治、宗教、文學、風俗習慣和民刑法律規范等。吠陀經是婆羅門教的經典文獻,也是婆羅門教法的基本淵源,被雅利安人視為圣書。
2、法經。為適應奴隸制發展和加強宗教統治的需要,由婆羅門不同教派對吠陀經所作的理論學術論著或解釋,內容包括種姓制、民刑法規、風俗習慣以及社會行為準則,起著“法”的作用。法經也是婆羅門教法的基本淵源,它確認了吠陀經得重要地位和種姓制度的森嚴性,其出現標志著古印度法律由吠陀階段向經書階段的轉變。
3、法典。古印度的法典出現較晚,是在古印度奴隸制處于繁榮并逐步轉入衰落時期,由此引起各種宗教派別進行激烈斗爭的背景下相繼產生。它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而是經婆羅門貴族編纂的,后由國家加以認可。同時,法典的內容不完全是純粹的法律規范,還包括宗教、倫理、道德等規范。
4、佛教經典。三藏是佛教的經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獻,幾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論、格言、詩歌、故事和戒律。這些短集分為三個集子:
(1) 律藏:為管理僧侶所規定的規章和僧侶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 經藏:佛教的全部教義,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門徒的宗教思想文獻(3) 論藏:指高級佛法的論述,主要是有關佛法的哲學方面的闡述
5、國王敕令。指古印度較大王朝的國王為宣揚佛教所頒布的詔令。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曾大力提倡佛教,將佛教定為國教。
三、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點:
1、 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復雜。印度法的體系異常復雜,既體現在各個歷史時期出現的重要法典,如《摩奴法典》、《那羅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述 氏法典》等,同時也包括在歷史上不同宗教派別所制定的許多法經,如《喬達摩法經》、《阿帕斯檀跋法經》、《毗濕奴法經》等,甚至還反映在印度種種教法對許多經書、文獻所作論述和解釋上。
2、宗教與法律緊密結合,兩者互為補充。宗教在古印度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古印度人認為信仰宗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信仰宗教倒是不可思議的。統治者為了維護本階級的統治,除利用暴力組織外,還對宗教經典和有關文獻賦予法律的效力,使用強制力量保證其執行。總的說來,宗教教義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地傳播,而法律則依賴宗教教義得以貫徹實施,二者互為補充。這既是古代印度社會的真實反映,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重要特征。
3、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平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姓制度。種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種等級制度。當雅利安人從原始社會向奴隸制國家過渡的過程中出現了四大原始種姓,即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第一、 二等級是僧侶貴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軍政大權,是統治階級;第三等級是普通大眾,主要從事農牧業和商業活動;第四等級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從事農業、手工業和漁獵,社會地位最為低下,其中有些屬于奴隸。雜種姓中地位最低者成為“不可接觸的賤民”。印度種姓制度具有獨特的特征,主要是職業 世代相承,永遠不變;種姓內部通婚;種姓間互補不混雜,不同種姓在法律地位、權利與義務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會生活諸方面也有嚴格的區分。
4、匯合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法典實質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古代印度的法律著作,許多法經不象其他奴隸制國家那樣,是單純的法律著述,其中包括大量宗教、道德、倫理等方面的論述。而公元4世紀前后編纂的各個法典也是如此,是匯合法律。
5、古印度各種法典與其他奴隸制國家不同,不是由國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質的機關通過一定程序制定、頒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羅門教的僧侶貴族按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編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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