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教會法(中世紀)
第一節 教會法的形成與演變
一、教會法的概念與淵源
教會法,廣義上泛指羅馬天主教、東正教、基督教的各種法規,狹義專指在中世紀占有重要地位的羅馬天主教的法律。本書即指狹義的教會法。教會法還有其他一些名稱如寺院法、宗規法。
教會法主要是關于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則的法規,對教會與世俗政權的關系及土地、婚姻家庭與繼承、刑法、訴訟等也有規定,因此,它的適用范圍也適用許多世俗事務。教會法其本質是一種封建法,因為它反映的是僧俗封建主的意志和利益,是披上宗教外衣的封建法。
教會法的淵源有四種:
1、《新舊約全書》(《圣經》)。包括《舊約》和《新約》兩部分。《舊約》本是猶太教的經典后被基督教所繼承,《新約》是基督教本身的經典,形成公元2世紀基督教認為它是上帝通過基督流血受死而與人立下的新約。現在看到的《新舊約全書》是4世紀羅馬帝國時編纂的。《新舊約全書》不僅是教會法最有權威的淵源,對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約束力,是西歐封建法律的重要文獻。
2、教皇的教令集。羅馬教皇頒布的敕令、教諭的匯編,是教會法的另一重要淵源。12世紀中葉,意大利僧侶格拉蒂安編集的《格拉蒂安教令集》是最早的教令集。以后羅馬教廷又編纂過如尼 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門五世教令集等幾部官刊教令集。16世紀末教皇哥里高利十三世將《格里帝安教令集》同其后教令集匯編一起,定名為《教會法大全》(也稱《寺院法大全》、《宗規法大全》),直到1917年才被新編的《天主教會法典》代替。
3、宗教會議的決議。羅馬教廷和各地教會把通過的大量決議和法規匯編成集,這些決議和法規也是教會法院的辦案依據和教徒行為的準則,封建國王和皇帝甚至以國家名義頒行全國,加強了這些決議的效力。
4、從世俗法轉借來的法規。在中世紀,教會法吸收了許多羅馬法的原則和規范,又接受了法蘭克王國和神圣羅馬帝國的法律條規和地方習慣法,因此,羅馬法和地方法也是中世紀教會法的淵源之一。
二、教會法的形成和演變
基督教在1世紀產生于羅馬帝國統治下的巴勒斯坦,早期是被壓迫者的宗教,受帝國的迫害。后羅馬帝國當局改為利用,313年承認基督教合法地位,380年成為國教,教會法就是隨基督教變為統治階級的宗教而形成發展起來的。其形成和演變大致有三個階段:
1、形成階段(4-9世紀)
基督教早期僅是約束神職人員和教徒的宗教紀律。第一部正式的教會法是325年尼西亞公會議由羅馬帝國皇帝君士坦丁頒布的,標志著教會法的開始形成。法蘭克王國時期,宗教法院管轄權相應擴大,初步奠定了教會法的基礎。但總的說,這一時期教會還受制于世俗統治階級。
2、極盛階段(10-14世紀)
9世紀法蘭克帝國瓦解后西歐進入封建割據時期,教會乘機成為西歐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宗教。1054年,教會分為兩派,東派教會以君士坦丁堡為中心,自稱“正教”,即東正教,西派教會以羅馬為中心,自稱“公教”,即天主教。這一時期教會法發展通過兩個途徑完成,一是羅馬教皇的改革不斷提高教會的權力,13世紀初教皇英諾森三世時教會權力達到頂峰。二是通過教皇的教令、宗教會議的決議不斷完善教會法的內容,擴大宗教法院的管轄權。
3、衰落階段(15世紀后)
15世紀后隨各國中央集權制的形成和王權的加強,教會權力開始衰落,教會法也日趨衰落。但直到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后,教會法對西歐的影響仍不可低估,特別在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教會法成為西歐各國民事立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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