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教會法的作用與影響
一、教會法的作用
天主教會是西歐中世紀封建制度的社會支柱和國際中心,教會法與羅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為歐洲三大法律之一,其效力實際高于世俗法,是維護僧俗封建主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的有力工具,起了非常反動的作用。
但也有某些積極的作用。特別是中世紀歐洲對羅馬法的繼承上的作用不可忽視。5到11世紀,西歐之所局部保留羅馬法,歸功于教會法和教會僧侶的活動。12至15世紀羅馬法的復興,也有賴于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努力。
二、教會法的影響
影響最大的領域并不在制定法本身,而是在一般民眾的觀念(如法律觀念、倫理道德觀念、權利義務觀念、價值觀念等)上,后世法學深深打上了它的烙印。
對資產階級影響最大的是婚姻家庭制度。教會法注重保護寡婦利益,要求結婚時丈夫必須保證撫養其妻,這直接導致了西方國家建立“撫養寡婦財產”制度。
在長期占有取得問題上,教會法對連續善意的要求成為大陸法系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刑法中對犯人靈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矯正,通過監禁給犯人反省自新的機會,對近代刑法思想很大影響,被稱之為教育刑的先聲。糾問式訴訟對大陸各國刑事訴訟法影響更大?傊,教會法某些原則和制度被資產階級法律吸收和改造,成為西方國家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淵源之一。
教會法對后世國際法也有影響。教會以教義制定了國際關系的準則,民族間是和平關系,國與國應友好相處,爭端應協商解決。教會法認為戰爭是懲罰性正義,是為了和平恢復,報仇和謀利的戰爭是非正義的。教會法還使戰爭人道化,對武器使用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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