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伊斯蘭法
第一節 伊斯蘭法的形成的發展
一、伊斯蘭法的形成
1、伊斯蘭法:即伊斯蘭法教法,通常指的是在中世紀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國家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關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會生活方面所應遵守的準則的總和。
2、伊斯蘭法的產生伊斯蘭法是在伊斯蘭教和阿拉伯統一國家形成過程中產生的,同伊斯蘭教密切相聯系。創始人是穆罕默德,把阿拉伯各部落聯合成一個整體,建立了統一的、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國家,他自己是行政首腦、最高軍事統帥和最高法官。
伊斯蘭教的特點是不僅建立在信仰基礎上,而且還建立在行為基礎上。由于是政教合一的,教規也就有法律的性質。這樣,隨著伊斯蘭教和阿拉伯統一國家的形成,伊斯蘭法也產生了。
二、伊斯蘭法的發展與伊斯蘭法系的形成
1、伊斯蘭法的發展
632年穆罕默德去世,沒有指定繼承人,統治階級用推選方式產生新的政教首腦“哈里發”,意思是先知的繼承人。到661年共有4人被擁上哈里發寶座,這一時期叫四大哈里發時期。661年倭馬亞王朝建立后,確立了哈里發的世襲制,750年被阿拔斯王朝取代,并于1055年滅亡,但哈里斯的名義一直延續到1258年蒙古攻陷巴格達時才取消。
伊斯蘭法在中世紀經過了三個發展階段:
A、形成時期(7世紀初期到8世紀中期),包括穆罕默德及其繼承者四大哈里發時期和倭馬亞王朝時期。以穆罕默德創建伊斯蘭教和伊斯蘭法為開端。穆罕默德在創建伊斯蘭教的過程中,以真主的名義宣布了許多教法規則(《古蘭經》的重要組成部分),又以自己的名義對許多事務的處理做出裁決(圣訓),《古蘭經》和圣訓構成了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B、全盛時期(8世紀到10世紀中期),包括阿拔斯王朝前期和中期。教法學家通過解釋《古蘭經》中的法律原則、傳述和編纂圣訓、進行個人推理和運用類比及公議等活動,推進了伊斯蘭法的發展,而教法學本身也成了伊斯蘭法的重要淵源和主要表現形式。這時,以遜尼派四大法學學派權威的確立為標志,伊斯蘭法達到其發展的頂峰。
C、衰落時期(10世紀中期后)。隨著四大法學派的權威得到公認,統治階級認為伊斯蘭法完善不需要再發展了。教法學家不再對《古蘭經》和圣訓進行解釋,只限于收集、比較和闡明過去的權威著作而不能修改,無權根據個人意見提出新規則。伊斯蘭學者把這個時期叫“盲從”時期,即對權威的無條件服從。伊斯蘭法從此成為固定不變的體系,直到西方殖民主義入侵。
2、伊斯蘭法系
原阿拉伯封建帝國勢力范圍內的國家和地區,及其他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和地區,如東南亞和西非的一些國家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蘭經》、圣訓和初期的伊斯蘭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歷史聯系,被稱為伊斯蘭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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