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英國法律制度(近代)
第一節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發展
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后對封建法律的繼承和發展
1640年暴發資產階級革命,1689年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以妥協的方式確立了立憲君主制。封建的司法機關保存下來,封建的法律傳統和法律形式也繼續沿用,形成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國法律的主要淵源和基本形式。但為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資產階級不斷對其資本主義化,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利用舊的法律形式,加進新的資產階級的內容。具體通過以下方法實現:
1、英國法官和法學家用17-18世紀的精神來解釋普通法的古老原則,使其適合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和資產階級利益的需要。英國著名法學家科克(1556-1634)在賦予普通法以資產階級內容方面起了先導作用,其所著《英國法總論》為對普通法實行資本主義化改革開辟了道路。繼科克后在實現普通法近代化改革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英國著名法學家布拉克斯頓(1723-1780),其所著《英國法注釋》成為近代最重要的普通法權威著作。
2、通過審判實踐,以判例形式把適合資本主義需要、符合資產階級利益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則,吸收到普通法中來,以推動普通法的資本主義化。18世紀英王室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爾德(1705-1793)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引進西歐商法,以判例的形式為近代資本主義商業和銀行業提供了一套法律規范,成為普通法的組成部分,被譽為英國的“商法之父”。
3、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條例,作為舊法的補充和修改。應指出,英資產階級革命后,保留了自13世紀國會成立以來頒布的大量法律、法令和條例,造成英國制定法具有混亂性和矛盾性的特點。
二、產業革命后英國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發展(近代)
英國的產業革命從18世紀60年代到19世紀30——40年代完成,要求對英國法律制度進一步改革。加上1789年法國實行了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英國統治階級要求改革法律制度呼聲越來越強,代表人物是邊沁和奧斯丁等。邊沁重視成文法典,輕視判例法,對19世紀后英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改革起重大推動作用。英國從19世紀開始進行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特點主要是通過立法形式進行的。主要內容有:
1、整頓和改革了舊的刻板繁瑣的訴訟程序。1852、1854、1860相繼制定三個《普通法訴訟條例》,廢除了訴訟傳喚的令狀制度和根據令狀選擇訴訟方式的規定。1852的《衡平法法院訴訟條例》、1858的《衡平法修正條例》、1893的《刑事訴訟法》等,使普通法和衡平法訴訟程序趨于融合。
2、精簡和改革了舊的分散重疊的法院組織。最重要的是1875頒布了《司法條例》,創設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雙重體制。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高等法院下設衡平法庭、遺囑檢證、離婚和海事法庭、王座法庭三個庭。上訴法院起初只管轄高等法院的上訴案件,后來也受理郡法院的上訴案件。
3、憲法、刑法和私法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封建法的某些殘余,修改某些陳舊法律原則,創立一些新的法律制度。憲法方面制定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1911又頒布《國會法》。刑法方面,減緩了某些刑罰的殘酷程度,采用緩刑、假釋及減輕青少年犯罪等新刑罰制度。私法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商法的規范和制度。產業革命后,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國法的三種基本形式和主要淵源,雖然制定法的比重有了顯著的增長,但判例仍是英國法的基本形式。
第二節 英國法律的基本特點與英國法系的形成(近代)
一、英國法律的基本特點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淵源。英國法律不同于羅馬日耳曼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沒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構成。
2、遵循先例原則和判例匯編具有重要意義。判例法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是遵循先例原則,它是判例法的基礎。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包含在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后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它是一種傳統和慣例,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保證著英國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遵循先例原則的形成與判例匯編的發展有密切的關系,英國最早的判例匯編叫《年鑒》,對遵循先例的傳統和慣例的形成起了重要啟迪作用。16-19世紀私人編纂判例集,有名的如《科克判例集》《克洛克判例集》《伯羅判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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