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法國法律制度(近代)
第一節 法國革命后法律的發展
一、法國資產階級法律產生和發展的道路
由于國情特別是革命方式不同,法國法與英國法產生和發展道路不同。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中新貴族和封建勢力妥協,披著宗教外衣,漫長的革命進程十分緩慢,沒有徹底。因此,近代英國法經逐漸演變,因襲了較多封建法因素和形式。而18世紀的法國革命是典型的資產階級革命,第三等級結成廣泛的革命聯盟,資產階級高舉“平等”、“自由”、“財產”旗幟,革命迅猛,達到徹底的結局。近代法國法和近代英國法比較,無論內容、原則和形式,都是比較純粹的資產階級法,是早期資產階級法的典型。
1789年革命到第一帝國時期,是法國近代法律的開創和形成階段,法律反封建和自由主義性質顯著,形成比較完整的制度和體系。19世紀產業革命后是演變和發展階段,法律許多原則、制度發生重大變遷,產生新的時代特征。
二、羅馬日耳曼法系的形成和特征
羅馬日耳曼法系又稱為大陸法系,因為它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日耳曼法,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歐大多數國家歷來通行以日耳曼法為基礎的習慣法,通稱“普通法”,其影響廣泛深遠。羅馬法這里指經過意大利前后期注釋學派整理,為適應西歐各國新的需要而復興的羅馬法。
隨著西歐資本主義國家經濟、貿易交往的發展,彼此法律間發生許多聯系,還同時產生某些共同形式和特征。這就使羅馬日耳曼法系處于初生和萌芽狀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它們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征也獲得進一步發展。于是產生了羅馬日耳曼法系。首先是法國、第二是的德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伴隨18、19世紀資本主義全球性發展,歐、亞、美、非各洲許多國家和地區立法或法典化運動持續發達,或模仿法國法,或徑直改造、移它們的法典和法律體系,或者接受它們的影響,于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成為世界最大法系。
與英美法系比較,羅馬日耳曼法系法律制度的特點是:
1、羅馬日耳曼法系系統地 、直接地受羅馬法的影響。英國法是部分地接受羅馬法的原理或制度間接受其影響。法國、德等國則系統、直接接受羅馬法的影響,將羅馬法演變為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體系,作為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
2、羅馬日耳曼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由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構成完整的成文法體系。
法官審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一般不受判例約束。教授、專家對法律的制定和發展有較重要影響。常說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教授立法。
3、羅馬日耳曼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案,法官在法庭審判中起主要作用。法官往往通過解釋擴大適用法律條款。容許法官類推,類推成為成文法的補充形式。
隨著時間的推移,兩大法系有相互影響和溝通的趨勢。英美法系國家的成文法逐漸增加,不僅頒行了許多單行法和法規、條例,還產生了法典。判例法除了在羅馬日耳曼法系 某些領域內愈來愈占重要地位外,在一般立法、司法中起著潛在的作用,許多重要的案例對法律的發展和適應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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