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
2.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把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來上升為國家意志,規定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人民法院實施審判行為,辦理民事案件的準則,是規范一切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的法律。
3.民事訴訟法學:是研究民事訴訟制度的訴訟法律規范和民事訴訟運行規律的科學。
4.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發生作用的范圍,即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范圍內發生作用。
5.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關系中的一種,它是由民事訴訟法律調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中發生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的關系。
6.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加訴訟,并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組織、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依此概念,人民法院、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參與人都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
7.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因主體而異,主體不同,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所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一致。
8.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即訴訟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人民法院與各訴訟參與人之間權利、義務不同,客體也各自相異。
9.法律事實:是指為法律所規定能夠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觀事實。引起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和事件兩類。前者是指主體有意識的活動;后者是指不以主體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
10.訴訟行為:是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特定訴訟中所實施的能夠發生訴訟效果的行為。訴訟參與人一方的訴訟行為往往需要與人民法院的訴訟行為相結合,才能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11.訴:從微觀來看,是當事人的一種請求,但從宏觀來看,是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種制度,所謂法律規定,一是指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關規定。
12.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法律關系存在,雙方當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不存在,當事人就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就無權向其主張權利。前者稱為積極的確認之訴,后者稱為消極的確認之訴。
13.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實體義務的訴訟。這種訴訟在民事實踐中是經常發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訴訟法律機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為基點。
14.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改變或者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種法律關系,比如共有關系、婚姻關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實和行為而變更或者消滅,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某種法律關系是否保持存續發生爭議,訴諸法院,要求予以變更,就是變更之訴。
15.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16.訴訟理由: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的理由。客觀存在而又可以證明的事實,才能成為訴訟的理由。
17.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能。
18.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實施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導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指導著整個民事訴訟機制客觀運行的基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