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權力具體來源:強制力、誘導力、組織制度、信息、個人因素。特性:公共性、執行性、有限性、階級性、強制性、普遍性
二、行政權力價值取向是指行政權力應該達到什么目標以及為誰的利益服務,核心是回答行政權力的目的以及由目的制約的實現目標的手段問題。
三、權力的類型:
1、從權力特性看,權力可分為本原性權力和從屬性權力。
2、根據權力主體及目的,權力又可分為公共權力和私人權力。
3、根據權力作用領域,分為政治權力、經濟權力、文化權力、社會權力等。
四、美國、德國、澳大利亞、巴西、印度是實行聯邦制的主要國家,美國最為典型。英國、法國、日本等是實行單一制的主要國家。英國是單一制國家的典型。其方式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控制、財政控制。
五、西方發達國家地方分權化的主要原因。
1、地方分權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
2、地方分權是為了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
3、地方分權是為了適應政治民主化的需要。
六、行政權力的定義及基本特征?行政權力是一種公共性權力、從屬性權力,也是一種政治權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被授予行政管理權限的其他社會組織,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依法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一種能力或力量。特征:1、行政權力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以及被授予行政管理權限的非政府組織。2、行政權力的客體是一個國家領土范圍內所有的公民及由公民組成的社會組織。3、行政權力的目的是實現國家意志。4、行政權力的重要基礎是國家強制力。
七、行政權力的公共性?
1、行政權力的主體只能是公共機構,而不是個人或私人組織。
2、行政權力活動的領域是公共事務,不是私人領域。
3、行政權力的目的是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而不是為私人利益服務。
八、行政權力的有限性體現在:
1、行政權力作用范圍是有限的。
2、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是有限的。
3、行政權力是受監督和制約的。
九、傳統行政權力缺乏法治的主要表現:
1、缺乏相應的行政體制;
2、上下級之間等級制度不合理;
3、沒有基于契約自由的任用制度和法制化的晉升、獎懲規則;第四,行政人員缺乏專門技術訓練;第五,行政人員薪金不采用固定的貨幣形式支付。
十、現代行政權力的特點?現代行政權力是與現代工業社會相適應的行政權力。與傳統行政權力相比,現代行政權力有許多不同的特點。其表現之一是行政權力的自主性增強。現代行政權力的特點不僅表現它同外部權力的分離,也表現在作用范圍日益廣泛和內部功能日趨分化。現代行政權力特點的另一重要表現是其為法理型權力。
十一、行政權力在運作過程中是如何體現公共利益的?
1、行政權力出發點是基于公共利益考慮,是為了維護和促進公共利益,而不是為某個個人、集團或群體的利益,更不能謀取行政部門自身的利益。
2、行政權力體現服務行政的精神,行政權力運作過程就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過程,從以往的命令-服從“關系,變為服務-受益”關系,都是直接為公眾服務的。
3、行政權利運行過程中貫徹公平原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權力應為公眾提供公平的服務。4、行政權力活動強調公開性和透明度,行政權力不僅要為公眾做好服務,而且要讓公眾知道其服務情況。
十二、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的關系。行政權力是一種與行政責任相對應的權力,沒有無行政責任的行政權力,也沒有無行政權力的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行政管理機關或行政管理者依其職權關系所產生的一種職責和任務。它們之間存在著這種密切關系,表現在:1、就行政責任的性質而言,由于行政權力的公共性,決定了行政責任是一種公共責任。2、就行政責任的產生而言,行政責任是一種基于行政職權關系而產生的責任。3、就行政責任的大小而言,行政責任是一種與行政權力相對等的責任。
十三、國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行政權力的關系的基本類型。根據國家整體與部分,即中央與地方國家機關權力分配形式而論,在當代有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兩種對應的形式。根據中央與地方分權程度,有政治性分權、行政性分權和行政權轉讓三種分權模式。從世界各國實踐情況來看:1、聯邦制國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關系。2、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關系。
十四、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關系的演變。
第一,改革開放之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關系的演變:
1、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經濟管理權力關系。
2、中央與地方政府非經濟管理權力關系。
第二,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的關系演變:
1、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經濟管理權力關系。
2、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非經濟管理權力關系。
十五、聯系實際分析重構成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關系的思路。根據我國國情,總結發達國家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關系的成功經驗,在中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關系改革的目標模式上,必須改變過去中央高度集權體制,建立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相結合的新型體制,形成一種職權明確、權責統一、協調制衡的法制化的關系模式,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更好地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它們的關系具體內容包括:1、以憲法形式明確規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權范圍。2、實現中央與地方利益分配的合理化。3、實行地方分權和基層自治。4、健全和完善對地方權力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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