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令的職掌:1、依據法律維持地方治安;2、組織人民從事農業生產;3、用儒家禮教教化人民。
鄉官的設置和職能:設立鄉、里制度,特點:1、鄉里官員不是國家正式公職人員。個別官員給俸,但仍由地方產生,在官府登記而已;2、在管理方式上重視鄉俗民規,將教化手段與行政手段結合起來,帶有很大的程度的自治性質。鄉官有三老(管教化)、嗇夫(一鄉之行政事務)、游徼(鄉中治安,是縣中的屬吏)。
秦漢管理少數民族地區的靈活性:1、在雜居區,采取郡下設道的方法。道相當于縣,其長官秦稱為嗇夫,西漢稱道長。這種道是郡下的一種與縣有所不同的特殊行政區域,所采取的是既直接統治,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其內部特殊性的管理方法。2、在南方歸附區,采取雖置郡縣和漢人長官,但對歸附民族首領仍賜侯、王印,保持內部原有統治方式的雙軌制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方式當是一種高度內部自治的方式。3、對內屬遷入邊郡的北方少數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封號和建制,稱屬國,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監督。4、持節領護官。這是漢政府對叛服無常的少數民族派出的進行羈縻的一類武官,如匈奴中郎將,西域都護等官,只采取武裝監護而不干預其內部事務。
會議制度的內容:形式:1、集議。集議是群臣討論國事以備皇帝決斷的一種會議形式,方式有:1、有皇帝直接主持的集議,參加集議者均可提出意見,最后由皇帝裁決。2、由丞相或三公主持的集議,集議完畢將集議結果呈報國君由皇帝裁決;3、商議:一般在內廷舉行,是由皇帝與個別大臣商議后作出決策的會議形式。
圣旨的種類和下達方式:秦漢時代,圣旨依內容可分為制書、詔書、誥、手跡。制書是涉及國家制度的一些重要文書,要加蓋璽印并加封,另有尚書令加印重封,故又稱璽書,制書不予璽封,稱為露布,由司徒印封,下達給州郡。詔書是皇帝有關一般行政命令的文書。誥是專對諸侯王進行策對的一種文書。手跡是皇帝親筆書寫的一種文書。圣旨下達的方式一般是由御史大夫下達到丞相,丞相下達中二千石,中二千石下達郡太守和諸侯相。東漢時,是由尚書下達到三公,三公再往下轉,也有時由尚書跳過三公直接下達到九卿,而且后者常常成為下文的主要方式。
秦西漢初年御史大夫的職責及其主要屬官:御史大夫在秦西漢初年是中央最高監察官員,既掌管監察,又擔任副丞相,這樣的地位便于協助丞相處理政務,又便于對以丞相為首的百官實施監督。在組織上,御史大夫設府,與丞相府合稱二府,共同管理國家政務,凡遇到軍國大事,朝廷總是同下二府,令其會商解決。御史大夫的屬官分為二部分,一是御史丞為首,統領御史30人,在御史府協助御史處理政務,二是以御史中丞為首的設于宮內的部分官員。
秦漢中央對地方監察的二個系統和地方兩級監察:漢武帝以后,中央對地方監察主要分兩個系統進行:一是通過司隸校尉對京輔諸郡的監察,二是通過御史中丞與丞相府的司直相互配合,再經過派的部刺史對郡國的監察。地方政府的行政監察分為縣對鄉、郡對縣的兩級監察,郡縣分別在本級長官的領導下,形成既相對獨立,又對本級長官負責的監察體系。
皇帝獲取決策信息的途徑:主要有官員奏事和監察官員匯報兩種途徑。大臣奏事分為面奏和書奏兩種。皇帝還可以派遣自己的親信以使者名義巡行天下,以掌握社會各方面情況,必要時皇帝甚至親自到各地巡幸。
各級官員在行政執行中的行政處理權:有較多的行政處理權,可以依地方的民俗的不同,采取不同管理方法,一般可分為酷吏和循吏兩種,酷吏采用嚴刑峻法的法家原則進行管理,循吏則是講究德育教化,偏重儒家的禮治,,甚至是道家的無為而治。
地方政府在行政執行中的自由裁量權:在不違反中央大政方針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主要表現在地方長官在貫徹中央或上級的指示時依據地方實際情況作出裁量而制定的教令上,教令可以是地方性法規,也可以行政命令。種類多,涉及人事、社會福利、治安和農田水利。
秦漢的選官方式:1、任子:是高級官員子弟備選為官的制度,二千石以上的官員可保舉子弟一人到京師為郎,充任皇帝的侍從,優秀者可升尚書、侍中,侍御史中丞等正式官員,進而再升;2、訾選:是依據財產補官的制度。凡資產達到一定數量的非商人者可候選為郎。3、察舉:察為考察,舉為薦舉,就是在考察的基礎上予以薦舉。察舉是自上而下的一種選官方式,是一種以保舉為主,附加復試的考試,保舉才是察舉的最關鍵環節。4、征辟:是一種處上而下的選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是有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被皇帝征聘的是名望較高,品學兼優的社會名流,被征召者稱“征君”,是當時最尊榮的仕途。辟除是是高級官員任用屬吏的一種制度,從三公到郡國守相都有辟除的權力,其中高級官員的辟除更容易得到升遷。5、薦舉:是沒有詔令的情況下主動向君主推薦人才,是以察舉的一種補充;6、博士弟子:由太常從民間18歲以上的儀妝端正的男子中遴選,或由各縣挑選,郡守認可后送太常,博士弟子在太學里學習一年后接受考試,成績高第者,可選為郎中。
漢代官員任用程序、方式、和限制:秦漢時期任用官員稱拜或除。在任用程序上依據級別分別由皇帝、尚書、丞相、大鴻臚及郡國守相分別任用。二千石以上的高級官員必須由皇帝親自核準,加以任用;中級官員則由尚書、丞相調除;低級官員中的京師諸府百石官員由大鴻臚調除,郡國百石官員由郡國守相調除。任用方式,是依授權的性質、大小、范圍而給官員一定的行使權力的名號,待選的官員中有一部分可以直接成為正式官員,但更多的是通過候補、試用等方式加以考察,待需要時再轉為正式官員。待詔:意為等待皇帝的詔命。待詔之人實為候補官員;守、假:是試用方式,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稱職轉為實授官,不稱職罷歸;兼、領:兼是某些官空缺時任命其他官員以本官兼任其他官職,以避免官員缺位耽誤工作。領是在某些重要事務需要一位重要官員負責時采取的一種授權方式,被授權官員已有主官之職,實際權力較大,能起到主要負責人的作用。任用的限制:1、是出身和財產的限制:商人、巫覡之家、賍吏之子孫不得察舉;2、籍貫和親屬限制:地方官回避本籍等回避制度。
漢代的兩種考核:1、對中央各級主管官員的考核:1、由皇帝考核丞相、三公。皇帝不親政的,由尚書代行考核權,并交皇帝核準,九卿則由丞相和御史兩府聯合考核。2、對地方官員的考核:通常由丞相和御史二府通過上計形式進行。上計考課分為常課(每年年終進行的考核)和大課(每三年一次的全面考核)二種。
察舉制的弊端:由于察舉制沒有嚴密的考核程序,致使弄虛作假現象嚴重,公卿守相所薦舉的多為私人門生故吏,使察舉制變成變相的官僚子弟世襲制,到東漢末年,察舉制走向沒落。
察舉制與后世科舉制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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