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明
司禮監在明代中樞中的重要地位:司禮監是明代宮中掌內外章奏及批紅大權的機構,設提督太監、掌印太監各一員,秉筆、隨堂太監若干員。司禮太監因為掌握對內閣票擬的批紅而成為皇帝的代言人,不僅如此,司禮監宦官常作為皇帝的代表到內閣議事,以監控外廷,其權力超過內閣和其他任何中央機構,可見司禮監雖非正式政府組織,但從它在明代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看,實際已成為中樞決策機構的一部分,在決策權力上,它與內閣平分秋色,甚至壓倒內閣。
翰林院與內閣的關系:關系密切。閣臣多出自翰林院,以至于時人稱內閣是翰林院的內署,由此可見,翰林院不僅是文化機構,也是重要的決策咨詢機構,更是高級人才的培養機構。
內閣制度與宰相制度的異同:有根本的不同。1、從職務設置上看,歷朝宰相皆定員定制,明代大學士卻無定員定制。2、從地位上看,宰相是法定最高行政長官,六部及其他職能機構是其法定下屬機構,明代內閣卻不是法定行政機構,其首腦內閣大臣也不是法定最高行政長官,六部也不是其法定下屬機構,有些閣臣品秩還低于六部尚書。3、從職權上看,歷朝宰相擁有法定職權,即決策參與權和行政執行的指揮權,而明代大學士包括首輔在內僅充任皇帝的個人顧問和助手。僅有決策參與權,而不具備行政執行中的指揮權,即只尊旨草擬詔旨,而不參與施行,作用的忽大忽小,十分不穩定。明代以內閣制度代替宰相制度,反映了我國封建社會晚期************皇權的高度發展。
六部地位和權力的空前提高:六部在明代是重要的職能機構。明代六部的地位和權力因為中書省的廢除而較前代空前提高,六部聽命于皇帝,其間再也沒有轉承機關,成為事實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機構。明代百官聯名上疏,例以吏部尚書領銜為首。1、吏部:掌握全國人事大權,負責各機構的編制,選拔、任命官員、考核官員。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文選、驗封、稽勛、考功四清史;2、戶部:掌財權。掌管全國戶口、土地和賦稅事宜,同時也負責管理漕運、茶馬、賑濟和鹽政等與財政相關的事務。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按當時省區域劃分的十三清史司;3、兵部:主管武官、軍用物資的管理和供給。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史;4、刑部:司法機關,專主審判,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按當時省區域劃分的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上訴案件和重大案件;5、工部:主管營造、農田水利諸事務。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史;6、禮部:掌禮儀、祭祀、宴饗、科舉、外交和官印制造諸事務,同時兼管皇族事務,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史。從上述可以看出,明代六部職掌雖無在的變化,但戶、刑兩部之下實行按地區劃分轄區的制度,打破了自唐以來六部二十四司的體制,反映出戶、刑兩部在國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五軍都督府與兵部之間的制約關系:五軍都督府與兵部為平行軍事機關,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牽制。五軍都督府僅掌兵籍和軍政,即軍隊的管理和訓練,軍隊的調動權和軍官的選授權在兵部,最高指揮權則在皇帝手中。遇有戰爭,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任命總兵將軍,總兵將軍統帥從全國各衛所調集的軍隊去作戰,戰事結束后,軍隊回歸衛所,總兵將軍歸還印信。如無兵部調兵令,五軍都督府不能擅調一兵一卒。這種軍事制度使軍權高度集中于皇帝手中,杜絕了武將的跋扈難制和武力篡權發生的可能性。
諸寺權力削弱和大理寺職權的加強:明代有五個獨立的事務性的職能機構,即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太仆寺和大理寺。太常寺掌禮樂宗廟社稷事宜,光祿寺掌管皇室祭品,膳食和酒宴,鴻臚寺掌管朝祭時禮儀之贊導,太仆寺掌管車馬及牧畜之事。以上諸各設一人為長,少卿二人為副,下設寺丞若干人。諸寺權力較前代大大減弱,成為六部的附屬機構,只有大理寺的權力有所加強,它是最高審判機關,明朝司法制度規定,由都察院掌糾劾,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主持復核。
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皇帝通過分割司法機關的權力將司法權掌握在手中。
省級三司:1、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2、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3、都指揮使司(都司)。
三司分權對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設三司目的是加強中央集權,杜絕出現地方割據的可能性,三司分權鼎立,雖品秩不同,但互不統轄,分隸不同部門的中央機構,布政司與六部、都察院有直接關系,按察司則聽命于刑部和都察院,都司則受制于兵部和五軍都督府,遇有大事則三司官員會商解決,這一改革將明初行中省權力一分為三,三司互相牽制,達到了中央集權的作用。
道的種類和不同道的職責:道主要有二種:一是布政司系統的分守道;二是按察司系統的分巡道。它們分別是布、按二司的派出機關,其職責偏重于監察。分守道由布政司參政、參議主管所轄之道之民政。代表布政司掌管所屬府、縣行政事務,是省府間的行政區。分巡道即按察司副使、僉事分區巡察,是省內小監察區。另還有一些專職道,專門負責全省或省內某一區域的某些具體業務。
道的轄區的不定性和道員品秩的差異性:道的轄區大小極不規律,或以一全境為轄區,或以省內某一區域為轄區,有相互重疊的,也有相互交叉的,還有毫不相關的,總之道的設置依需要而定,無有定制,同一區域不同種類的道各有治所,各有所掌,互不侵擾。道 的長官稱道員,為布、按二司差遣職。明代道員無專銜,仍兼帶布政司參政(從三品)、參議(從四品)或按察司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故雖為道員,品秩卻不同。
鄉老人制:就是在在每一鄉挑選一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擔任“老人”。協助地方官吏統治廣大鄉村,負責教化鄉民的訴訟事務。只有重大案件才訴諸官府。每鄉均設申明、旌善二亭,“老人”于亭中裁決一般民、刑事糾紛。
里甲制度:明代在鄉村實行里甲制度。以110戶為一里,每里設里長十人,輪流為首,十年一輪,剩下100戶分為十甲,各設甲首一人。里長的主要職責是督促生產、征收錢糧,攤派徭役。里長和“老人”在鄉間處于同等地位。
明代地方層級:1、省;2、道;3、府、州、縣。4、鄉老人制和里甲制度;
明代監察機構的二大系統和三類官吏:兩大系統:1、都察院;2、六科;三類官吏(都御史、監察御史和給事中)。
地方監察的三種形式:1、是督撫對地方的監察;二是各自監察御史對所屬地區的監察;3、是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對所屬區域的監察。
內閣首輔的主要權力:1、票擬權;2、參與決策;
司禮監:是宮中的掌內外章奏及批紅大權的機構,設提督太監、掌印太監各一員,秉筆、隨堂太監若干名。它以掌握對內閣票擬的批紅權而成為的代言人。并且司禮監宦官參加內閣議事,享有決策權,其實權超過內閣,已成為中書決策機構的一部分。
內閣和六科的封駁權:內閣除有票擬權,還有封駁權,即如認為皇帝詔書因不合時宜而不便下達時,可將詔書封還加以駁正。六科也有封駁權,內廷擬旨交六科,六科認為不合理者,六科給事中可加以駁正繳回,稱為科參。
皇帝在票擬批紅決策系統中的作用:內閣票擬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決,即用紅筆在奏折上批答,稱為批紅,對票擬不同意時,皇帝可加以改動或發還內閣令其重擬,稱為改票。后來,宦官弄權,司禮監秉筆太監取代皇帝批紅,成為皇帝處理機務的最貼近的助手。
明代監察制度的建樹和弊端:科舉考試的程序:考試依四書五經的命題,按八股文格式取士,實行院試、鄉試、會試、殿試四級考試制度。
掣簽法:即在若干竹簽上預先寫好所選機關或地區名稱及待選官員的姓名,然后當堂隨手掣取,如同抓鬮。這種方式貌似公允,其實仍由吏部暗中操縱。
回避制度:明代實行回避制度,分為:1、地區回避,指行政官員不能在家鄉所在地做官;2、親屬回避:有父子、兄弟、叔侄關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機構任職,應由其中官職較低者回避。
考滿和考察的結果對官員的升遷的影響:考滿是針對每一個任職到一定期限的官員進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員的從政資歷和政績,辦法是三年一考,三考為滿,考滿分為上中下三等,以此決定升降去留。考察是針對全體在職官員而言的,由朝廷定時舉行。除考察政績外,還要對不稱職的進行處理。分為八級: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軟、不謹。考察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對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四品以上京官由皇帝親自主持,先自我裁定,交皇帝裁決,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然后呈皇帝批準。對地方官的考察稱為外察,實行大計制度,即地方政府層層上報,最后由吏部審核,每三年一次進行總的檢查,主要途徑是:1、朝覲考察;2、巡視考察;
明代官員升遷的最主要因素:明代官員升遷主要通過考滿實現的,也就是說資歷是官員得到升遷的最主要因素。
明代退休:60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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