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保險市場輔助人
主要內容概述:
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種類;保險代理人特點與法律地位;保險代理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公證人
一、保險代理人
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代理制度最健全的是美國)
二、保險代理人種類
1、根據代理的經營職責分:展業代理人;理賠代理人
展業代理人:是向企業或個人進行保險宣傳,招攬保險業務,收取保險費,一般不承擔出立保險單和理賠工作,其按實收保險費向保險人索取酬金。
理賠代理人:是專門代理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檢驗、定損,并在保險人授予的核賠權限內辦理賠款。
2、根據代理人的職業分類:兼職代理人和專職代理人
兼職代理人:是受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在進行本職工作的同時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常見的有:銀行代理;行業代理;單位代理
專職代理人:是受保險人委托專職從事代理業務。
據1997年的《保險人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規定,把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個人代理人
三、保險代理人的特點與法律地位
特點:
1、保險代理人的權利有時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
(1)約定或明顯的權限。即在代理合同中有保險人所授其的權利。
(2)默示之權。即法律默許保險代理人擁有的公眾合理地相信其應享有的權利。
(3)顯有之權。即代理人曾經運用過而保險公司并未加以抗拒而默示之權。
2、保險代理人在業務范圍所為的違法或qz行為,雖未經保險人指示,對其也有拘束效力
3、保險代理人知曉的轉嫁
4、保險人對代理人權限的限制,非經通知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位: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把保險代理人看作是保險公司的代表。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一切行為,均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只要保險公司的保單由代理人出售給被保險人并收取保險費,保單即生效。
四、保險代理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保險代理當事人具體指保險人與代理人
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險人有權選擇其需要的代理人,并有權監督,指導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業務活動
2、授權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業務范圍,并要求代理人按保險人規定的條款、費率、實務手續開展活動
3、保險代理人違約并造成保險人經濟損失的,保險人有權進行追償,有權終止保險代理合同
4、保險人應按保險代理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向代理人提供開展業務所需的保險條款、費率、實務手續和各種單證,對保險代理人進行培訓。保險人還應承擔全部代理人合法代理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
2、獨立自主開展業務的權利
3、具有訴訟的權利
4、保險代理人應根據保險代理合同,誠實而有合法地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五、保險經紀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保險經紀人僅限于單位,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
六、保險經紀公司的種類
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規定,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分為中資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外資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七、保險經紀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
1、要求支付傭金的權利
2、留置權
義務:
1、為客戶介紹情況和信息
2、為客戶準備有關文件和資料
3、為客戶爭取最佳保險保障
4、監督保險公司執行情況和協助索賠
八、保險公證人
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及估價與賠款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證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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