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合作與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兩者的共同點。但南南合作的政治基礎、經濟基礎、內在實質及實踐效應,卻與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異。
簡言之,第三世界各國獨立以來經濟結構的變化和經濟力量的增強,乃是發展南南合作的良好經濟基礎。
第五節 有約必守原則
這里所闡述的“有約必守”原則,就包括“條約必須遵守”以及“合同(契約)必須遵守”這兩重涵義。
一、有約必守原則的基本內容
就國家間的條約而言,“有約必守”指的是當事國一旦參加簽訂雙邊經濟條約或多邊經濟條約,就在享受該項條約賦予的國際經濟權利的同時,也受到該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必須信守條約的規定,實踐自己作為締約國的諾言,履行自己的國際經濟義務。否則,不履行條約所課予自己一方的國際義務,就意味著侵害了他方締約國的國際權利,構成了國際侵權行為或國際不法行為,就要承擔由此引起的國家責任。
有約必守原則已被正式載入國際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間或他們與國家之間的合同(契約)而言,“有約必守”指的是有關各方當事人一旦達成協議,依法訂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非依法律或當事人重新協議,不得單方面擅自改變。任何一方無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有權請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權就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所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在近現在各國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這一類基本條款規定。
二、有約必守原則的限制
對有約必守原則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合同或條約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1.就合同而言,違法合同和缺乏其他必備條件的合同,都是自始無效的。
2.就條約而言,要貫徹有約必守原則,其前提條件也在于條約本身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二)合同或條約往往受“情勢變遷”的制約
一般認為,上述條文可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文以否定式、消極性的措詞,規定了適用“情勢變遷”的狹小范圍,即在一般情況下“不得”援引它作為理由要求廢約或退約,“除非”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援用這個理由。
第二,實現這種例外,必須同時具備許多要件,即: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后。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勢變遷的實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情勢變遷的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情勢變遷的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情勢變遷的原因必須不是出于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情勢變遷”原則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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