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際投資法
第一節 國際投資法概說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跨國)投資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組成部分,包含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法或對外投資法;涉及跨國投資問題的各類雙邊性國際條約、區域性國際條約和全球性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政府間機構制定的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規范性文件;還有有關投資的國際慣例,等等。
第二節 發展中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
一國的涉外投資法,通常包含兩個基本方面:吸引外國投資的立法和向外國投資的立法。
一、發展中國家吸收外國投資的法制
與發達國家相比較,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吸收外資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專門法規的形式,對有關外資的審批、待遇、國有化及補償、財稅優惠及爭端解決等法律問題,作出特別規定,以與國內投資相區別;發展中國家甚至在憲法中專門規定了有關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原則,以其對外國投資之重視。而發達國家除少數例外,一般不對外國投資進行系列的特別規定;其適用于內國投資的法規,往往同樣適用外國投資。
第二,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在對外資進行限制、管理、監督的同時,往往在稅收、外匯使用及爭端解決等許多方面,給予外資優于內資的種種特惠待遇,這在發達國家的外資立法中是鮮有的。
第三,20世紀60-70年代的對外投資實行國有化的國際風潮及80年代的債務危機,使得80年代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在國際直接資本跨國流動總額中的比例急劇下降。在認識到充分利用外國直接投資以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之后,發展中國家競相采取適應形勢發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資。因此他們的外資立法晚近的發展趨勢是逐步放寬限制,給予外資更多的是保護和優惠,從而促使大量國際游資向發展中國家回流。可以說,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數十年來,發展中國家吸收外資的立法經歷了一個“波浪式”的發展進程。
以下從對外國投資的管制以及對外國投資的保護和鼓勵這兩個方面,簡述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的基本內容:
(一)對外國投資的管制
1.外國投資項目的審批。
2.投資范圍和出資比例的限制
3.經營管理和雇傭職工的限制
4.對外投資期限的限制
5.對外國投資“本地化”的要求
6.對外商投資企業行為的管理監督
(二)對外國投資的保護和鼓勵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待遇
在中國,外資企業在所得稅、關稅、外匯、進出口權等許多方面享有的待遇遠比內資企業優惠(超國民待遇)。
2.資本和利潤匯出的保障
3.慎重征收(或國有化)及給予補償
許多發展中國家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征收,但必須通過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補償。
4.給予各種財稅優惠
5.妥善解決涉外投資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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