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新中國稅制的建立和發展
一、新中國稅制的建立及其修正(1950~1957年)(一)1950年統一全國稅收,建立社會主義新稅制組成:包括15種稅P66特點:多稅種
,多次征。評價☆:(1)適應了當時我國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狀況。(2)改變了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依靠農村公糧的局面。(3)使財政收支接近平衡,通貨停止膨脹,物價趨向穩定。(二)1953年的稅制修正原則:保證稅收,簡化稅制。措施:實行商品流通稅,修訂貨物稅和工商稅,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為稅,停征了藥材交易稅。二、1958~1978年的稅制(一)1958年的稅制改革☆1.背景:一化三改造基本完成,經濟成份基本上是單一的社會主義經濟。2.內容:(1)實行工商統一稅,目的是簡化稅制。(2)統一全國農業稅制,原則是穩定負擔,增產不增稅。(二)1959年的稅制改革做法:稅利合一即以得代稅,取消稅收。(三)1963年的稅制改革措施:調整工商所得稅原則:貫徹執行合理負擔政策,限制個體經濟,鞏固集體經濟。(四)1973年的稅制改革原則:在保持原稅負的前提下,合并稅種,簡化征收辦法。內容:試行工商稅(五)對1958年到1978年稅制改革的評價☆受左的指導思想影響大,片面強調單一的公有制經濟,片面強調簡化稅制,使稅收工作受到很大在破壞。三、1979年~1993年的稅制改革(一)改革的核心:利改稅(取消利潤,改為稅收)1.利改稅:即把原來國有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方法,改為征稅的方法。即取消利潤,以稅代利。2.利改稅的核心:對國有企業開征所得稅。3.利改稅的實施步驟:(1)對國有企業普遍征收所得稅,但對大中型企業的稅后利潤采取多種形式上交國家,實行稅利并存。(2)由稅利并存過渡到完全的以稅代利,稅后利潤全歸企業。4.作用/意義/優點:☆(1)有利于國有企業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使企業責、權、利緊密結合,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2)利改稅實際上也是工商稅制的一次全面性改革,有利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調節的復稅制體系。(3)使我國稅收工作在理論和實踐上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使稅收地位上升,機構加強。5.利改稅失誤的原因/局限性/問題/缺點。☆(1)客觀原因:稅制改革超前,配套改革沒跟上。(2)主觀原因:理論準備不足,主要是利改稅的概念不準確,以稅代利的依據不充分。(3)否定了非稅論,卻走向了稅收萬能論的極端。(二)1979年以來全面稅制改革后的稅種設置P75流轉稅制(7個)所得稅制(9個)資源稅制(4個)財產稅制(3個)行為稅制(10個)四、1994年稅制的重大改革(一)改革的必要性1.稅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的需要。2.是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因為稅收是宏觀調控最重要的手段之一。3.是整個經濟體制配套改革的需要。4.是處理好國與企分配關系,中央與地方分配關系的需要。5.是國家規范經濟管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二)改革的指導思想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三)改革的原則1.有利于加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2.有利于發揮稅收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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