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國際稅法
第一節 國際稅法概說
國際稅法是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國際稅法的產生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是國際經濟交往發展到一定階段、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擴大到跨國征稅對象的結果。企業與個人收入和財產國際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斷發展,為國際稅收關系和國際稅法的產生奠定了客觀經濟基礎。
各國在所得稅的征收方面分別按照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征稅,也就是一方面對具有本國居民身份(或國籍)的納稅人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征稅,另一方面也對不具有本國居民身份(或國籍)的納稅人來源于境內的那部分所得征稅。
除了所得稅之外,有些國家對納稅人的一般財產價值也征稅,這也會發生類似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
二、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稅收關系。國際稅收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與納稅人相互間在跨國征稅對象上產生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是有關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與它們各自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的統一體。
與純粹的國內稅收關系相比,國際稅法調整的這種國際稅收關系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點:
首選,國際稅收關系中的征稅主體是兩個國家,它們均有權對納稅人的跨國征稅對象課稅。
其次,國際稅收關系的客體,是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通常是受兩個國家稅收管轄權支配。
最后,就國際稅收關系的內容看,國際稅收關系是國家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和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的融合體,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非僅具有國內稅收關系中強制、無償的特點,還有對等互惠的內容。
三、國際稅法的法律淵源
包括國內法律淵源和國際法淵源。
國內法淵源主要是各國制定的所得稅法和一般財產稅法。國際法淵源主要是各國相互間為協調對跨國征稅對象的課稅而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性的國際稅收條約和各國在國際稅收實踐中普遍遵行的稅收國際慣例。
第二節 稅收管轄權與國際重復征稅
一、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進行征稅的權力,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
在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上,各國基于主權的屬人效力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表現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公民稅收管轄權,而基于主權的屬地效力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表現為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財產所在地稅收管轄權。
(一)居民稅收管轄權
(二)公民稅收管轄權
(三)所得來源地(財產所在地)稅收管轄權
二、國際重復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
(二)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和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
(三)國際重復征稅的危害
第三節 國際稅收協定
一、雙重征稅協定的歷史發展
最早的雙重征稅協定是1872年8月瑞士與英國之間簽訂的關于避免對遺產的雙重征稅協定。而國際上第一個綜合性的避免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協定是1899年6月奧匈帝國和普魯士所締結的稅收條約。
經合組織下設的國際稅務委員會于1963年公布了由稅收專家小組起草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草案)》;1977年經合組織對草案進行修訂,于1977年正式通過了修訂后的范本及其注釋,這是經合組織范本。
1967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專門成立了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代表組成的稅收專家小組,1977年擬訂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草案)》及其注釋,于1980年公布,這是聯合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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