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清算財產的估價和變現:
1、 清算財產的范圍:⑴宣布清算時企業所擁有的可用于清償無擔保債務和向投資者分配的全部賬內和賬外財產;
⑵清算期間按法律規定追回的財產。
2、 清算財產的估價:⑴賬面價值法;
⑵現行市價法:財產清算價格=財產數量×現行市場價格
⑶招標作價法: ①列出招標出售財產目錄;
②確定招標出售財產的底價;
③發布出售財產招標廣告;
④聘請公證人員公證;
⑤確定招標出售財產的價格。
⑷收益現值法: ①收益折現法: n Rt
財產清算價格=∑(1+i)t
i=1
t——實現收益的具體年份;n——取得收益的有效期(年);
Rt——t年度的預期收益額;i——折現率。
②收益資本化法: 資產預期年收益額
財產清算價格=本行業平均資產收益率
⑸調查分析法;
⑹變現收入法。
3、 清算財產的變現:⑴不需要變現的財產: ①現金和各種存款;
②抵銷財產;
③直接轉給債權人的擔保財產;
④不能變現或不需要變現的無形資產;
⑤直接以實物形式分配給投資者的財產。
⑵變現的原則: ①凡是能整體變現的財產應盡量整體變現;
②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財產不得上市出售;
③應采用多種方式以盡可能高的售價變現財產;
④清算企業對外投資的實物性財產不得要求退還原物。
4、 結算財產和擔保財產估價與變現的特點:
⑴結算財產的估價與變現: ①盤存財產估價受市場物價和供求狀況的影響較大,而結算財產的估價不受
市場的影響;
②盤存財產的估價往往會偏離賬面價值,即高于或低于賬面價值;而結算財產的估價一般不會偏離賬面價值,只可能發生壞帳損失。
⑵擔保財產的估價與變現: ①先以企業的現金償還擔保債務,然后將擔保財產與無擔保財產一起處理;
②將擔保財產交付擔保債務人自行估價變現,所得款項大于擔保債務的數額交付清算企業,并入清算企業的清算財產,不足部分列為無擔保債務;
③由清算機構與擔保債權人協商對擔保財產估價變現,所得款項大于擔保債
務的金額并入清算財產,不足部分列為無擔保債務。
四、 債務清償和剩余財產分配:
1、 清算費用和清算損益: ⑴清算費用:是企業在清算期間為開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⑵清算損益:是企業清算過程中凈收益與凈損失的統稱。
⑶清算收益:是企業在清算過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
① 財產盤盈收益,按實際變現價值入賬;
② 財產變現收益,即實際變現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③ 財產估價收益,即不變現財產的估計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④ 經營收益,即清算過程中處理未完經營業務和提供勞務所獲得的收入;
⑤ 不用歸還的債務,即因債權人的原因確實無法歸還或不用歸還的負債。
⑷清算損失:①財產盤虧損失,按賬面價值入賬;
②財產變現損失,即實際變現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③財產估價損失,即不變現財產的估計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④經營損失,即清算過程中處理未完經營業務所發生的損失;
⑤無法收回的債權,即壞帳損失。
2、 債務的清償:⑴支付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⑵繳納應繳未繳的稅金;
⑶清償各項無擔保債務。
3、 剩余財產的分配: ⑴獨資企業的剩余財產全部歸原投資者所有;
⑵有限責任公司、國內聯營企業、中外合營企業的剩余財產,按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或企
業章程、協議所規定的辦法進行分配;
⑶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財產,應先按優先股份面值分配給優先股東;然后按普通股東的股
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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