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證機構的設置和監督管理體制
★公證機構的性質:國家依法設立的機構、是履行證明職能的機構、是非以營利性為目的的證明機構、是依法獨立行使證明職能的機構、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
★公證機構的設置: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置。
★公證機構設置的規定體現的價值:第一,滿足社會需要,方便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事務。第二,實現各個公證機構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證機構的設置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2、有固定的場所3、有兩名以上公證員4、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公證機構的開辦資金數額,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公證機構的審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公證機構的設置我國采取了許可設立主義,即設立公證機構除了應當具備法定條件的,還要求經過主管行政機關的批準。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批準設立或者不予批準設立的決定
★公證機構的人員組成:公證處通常由公證員、公證員業務輔助人組成,此外還設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輔助人員,如辦公室秘書、財務人員、檔案管理員等。
★公證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一是應當具有公證員資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公證機構負責人產生方式和產生程序:公證機構負責人的產生采用推選制和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產生,并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公證員應當具備的必要條件:
1、公證員的必須是中國公民。
2、年齡應當在25周歲以上至65周歲以下
3、品德條件: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4、資格條件。應當通過我國國家司法考試。
5、實習或從業條件。擔任公證員應當在公證機構實習兩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要求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
★公證員的排除條件
1、無民事行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3、被開除公職的人;
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人。
★公證員資格取得
1、考試:通過司法考試作為擔任公證員的必備條件之一。
2、考核: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業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公證員的任命程序
1、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或考核意見,逐級報省級人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并附具必備材料。
2、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后,要求填寫公證員任職申報表,報請司法部任命。
3、司法部收到報請任命公證員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制作并下達任命決定。
4、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司法部任命決定的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員職務的免除:法定情形:1、喪失中國國籍。2、年滿65周歲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3、自愿辭去公證員職務。4、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免除公證員職務的程序:1、由公證員所屬公證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上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2、再由被上報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提請司法部依職權予以免除。3、公證員依法免職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發布公告。
★公證監督管理體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公證員協會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監督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權限的制度規范。我國公證機構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也受公正協會的行業自律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1、司法部對全國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協會監督指導。
2、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監督事項:監督公證機構保持法定設定條件情況、公證機構執行報批或者備案事項的情況、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情況、公證質量的監控情況等事項。
3、設區的市和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本地公證機構的具體的監督事項: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人事務所的檔案管理情況、財務制度執行、公證質量情況、執業活動情況、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等監督。
★公證協會對公證機構的自律監督:公證協會在進行行業監督中享有受委托調查權、行業處分權、提請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處罰建議權。
★公證協會:指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公證行業的自律性組織。
★公證協會的職責:1、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國的公證工作,指導各地公證員協會的工作;
2、維護公證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3、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4、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
5、負責制定行業規范;
6、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
7、負責全國公證賠償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各地公證員協會管理使用的公證賠償基金進行指導和監督;
8、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
9、負責與國外和港、澳、臺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
10、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公證書副本的寄送工作;
11、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聯系生產、調配,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12、對外提供公證法律咨詢等服務;
13、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務。
★公證協會的組織機構
中國公證協會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作為其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根據協會章程享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作為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負有以下職責:
(二)選舉常務理事并從中選舉會長、副會長;公證協會設有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大部分職權。
公證協會的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副會長應當是執行公證員,這條規定表明了公證協會的專業性和行業自治性。
★公證協會會員的權利: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
2、提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要求
3、享受協會舉辦的福利
4、參加協會舉辦的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5、使用協會的圖書資料
6、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7、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公證協會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3、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交納會費
5、維護會員間的團結,維護公證職業榮譽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