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公證的程序規則
當出現拒絕公證法定情形時,承辦公證員應當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拒絕公證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公證費用:指在辦理公證事務時,公證機構按國家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收取公證費用的原則
1、法定收費原則。
2、原則與靈活相結合的收費標準原則。
3、根據公證事項不同,公證服務費實行按件收費和按比例收費原則。
4、減免收費原則。
5、過錯方負擔公證費用原則。在撤銷公證書的情況下,誰有過錯誰負擔公證費用。
★收取公證費用的標準
一、按件收費,1、證明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有無刑事處分等事項50-80元。
2、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300-500元
3、不可抗力事件200-400元
4、證據保全按標的收費
5、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使用許可文書,500元
6、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300-500元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50-100元
7、民事協議100-200元涉及財產的加倍收取
8、收養關系,父母雙方送養,300-500元,單方送養500-800元,其他監護人送養700-100元
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1、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股份轉讓,超額遞減0.3%、0.25%、0.01%
2、其他經濟合同,超額遞減1%、0.8%、0.05%
3、財產贈與、繼承、遺贈,受益額2%,最少收200元
4、提存公證,標的額0.3%,最低100元,代申請人保管費另收。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債務總額的0.3%
三、按實際支出費用和有關差旅費標準收費
★公證費的減免交和退還
★減免收費
1、辦理與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
2、辦理贍養、扶養協議的證明;
3、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
4、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貧困縣的申請人申辦的公證事項;
5、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的;
6、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
減免公證費,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公證機構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是否減收或者免收的決定。
★退還收費
1、因公證機構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取的公證費全部退還給當事人;或者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當全部退還給當事人。
2、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方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視當事人責任大小,將所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一部分。
3、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時,按規定可以收取手續費,其余收費退還。申請撤回事項,如未經公證機構調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公證機構調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另外,因申請人提供偽證及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