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人必須親自申辦公證,
2、應當有兩名公證員同辦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簽名。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3、公證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就遺囑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詢問遺囑人。但是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
4、公證機構必須為當事人保守遺囑秘密。即公證人員在公證遺囑生效前不得泄露遺囑人遺囑的內容。
5、公證機構審批人批準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制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機構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并將其復印件存入終止公證的檔案。
公證機構審批人批準之后,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機構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制作。
6、遺囑公證的卷宗應當列為密卷獨立保存,不能對外借閱。在遺囑人死亡之后,遺囑即生效執行,必須對外公開。
★公證人員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錄像的情況:
、龠z囑人年老體弱②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③遺囑人為聾、啞、盲人;④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公證機關應當出具公證書的條件:1、遺囑人身份屬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保證處分的財產是個人財產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5、辦證程序合法。
★提存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債務人申請,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公證機構應當從提存之日起3日內出具提存公證書。
★公證機構負有妥善保管提存標的物的義務。不同的提存標的物保管期限是不同的,最長為5年;
★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以對待給付為條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領人沒有履行對待給付義務前,公證機構不得給付提存物。提存受領人的繼承人請求給付的,應當提交繼承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書。因債權轉讓、抵銷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領取提存標的物的,該第三人應當提供已經取得提存之債債權的有效法律文書。
★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從提存之日起,超過5年無人領取(無論是提存人或提存受領人)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繳國庫。
★公證書復查程序,是指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機構據此進行審查所適用的程序。
★公證書復查程序意義:公證書復查程序是我國《公證法》新確立的一項程序制度。其意義在于通過公證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保證公證機構能夠對公證書中存在的錯誤及時加以糾正,從而使公證書真正發揮證明效力,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公證書復查程序的適用范圍:公證書復查程序適用于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情況下。具體來說有下列兩種:
1、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即公證書證明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證書證明的內容與事實不相符;
(2)公證書有其他錯誤,如文字錯誤、表述不準確等。
公證書復查程序適用的前提是公證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而不是對公證書內容存在民事權利義務爭議。
★公證書復查的程序
1、申請人申請應當具備三個要件:
、偬岢鰪筒榈闹黧w只能是公證當事人或者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
、谏暾埲吮仨毺峁┳C據證明公證書有錯誤;
、郾仨毾虺鼍咴摴C書的公證機構提出。
(2)審查。公證機構接到申請人的復查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公證書是否存在錯誤事實進行審查,原承辦公證員不得參加復查程序。
3、處理。公證機構經審查后,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復查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即公證書沒有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公證書內容不真實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共利益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公證書。
公證書正確,只是表述不當或文字出現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作補充性的公證書。
★公證調解,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就經過公證證明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說以及雙方當事人據此相互諒解達成協議的活動。從調解性質看,調解可以分為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公證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
★公證調解的意義
1、有利于促進當事人之間和解,及時解決糾紛。
2、有利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對于公證調解解決的糾紛,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公證,
3、有利于維護公證信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安定。
★3、公證調解的程序
1、公證調解應由當事人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只有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公證機構則不能調解。
2、公證調解的案件范圍是特定的,只能是經過公證的事項,并且是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3、公證調解后,當事人達成新的協議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公證。公證調解達成協議的,公證機構不能制作調解書。對于經過公證調解后達成的協議是屬于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