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證員的權利與義務
★公證員的權利
1、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社會福利的權利
2、提出辭職的權利
3、提出申訴或控告的權利
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除或處罰權利
★公證員的義務
1、遵紀守法的義務
2、恪守職業道德的義務
3、依法履行公證職責的義務
4、保守執業秘密的義務
不僅公證員有保守秘密的義務,而且參與公證事務的鑒定人、翻譯、見證人和其他公職人員也有保守秘密義務。
第八章 公證的效力
★公證書的生效時間:公證書一經出具即產生效力。注意下列兩種情況:
1、公證書出具需經過審批手續的,審批人批準之日即為出證日期,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生效;
2、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現場類公證事項,公證詞的宣讀之日即公證書出具之日,該公證書從宣讀之日生效。
★公證書的證明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公證書是訴訟法上的一種證據。
1、公證書是一種特殊的書證,能夠自證其源;
2、公證書的證明力大于其他私書證;
3、公證書是法定推定證據,是可以被反駁的。
二、公證書不僅在訴訟中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而且在非訴訟方面,甚至民事、行政活動中發揮重要的效能。
三、、公證的證明效力還體現在涉外活動中,有助于促進民間正常的民事和經濟交往。
★債權文書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定程序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適當時,債權人可以不再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的條件:
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的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如果債權文書沒有公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權人申請公證機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公證機構也應受理。
★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構申請執行證書。債權人可以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只能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證明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特殊職能,不能親自采取民事執行措施。民事執行措施只能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完成。
★對于公證的債權文書在形式上出現的瑕疵,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公證機構予以糾正;糾正后,人民法院仍應執行。但是對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或者不符合強制執行公證書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等錯誤,人民法院只能做出不予執行的裁定書。該裁定書作出后,作為執行根據的強制執行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即失去強制執行的效力。
★法定公證事項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又稱為強制公證、必須公證,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的文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法定公證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些法律行為應當公證時,則公證就是該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如果沒有履行公證程序,該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關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法定公證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些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否則,該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而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公證員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公證的法律責任
★公證員的職業道德:在公證活動中公證員從思想到工作所應遵循的基本行為規范的行為準則。
★公證員職業道德的意義:1、工作成敗的關鍵2、為社會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和贏得公眾信賴的根本保障3、保證公證工作真實正義、提高信譽和發展壯大的重要方略
★公證員職業道德內容
1、忠于事實、忠于法律2、愛崗敬業、規范服務
3、加強修養、提高素質4、清正廉潔、同業互助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不僅適用于我國的公證員,而且還適用于公證員助理和公證機構的其他從業人員。
★公證員執業紀律,指公證員在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的行為準則。
★公證員執業紀律意義:1、提高公證業務水平的重要保障2、保障公證事業健康發展的基礎3、提高公證員在公眾心目中的社會地位和聲譽的手段。
★公證員執業紀律內容:
1、公證員不得在兩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
2、公證員不得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
3、公證員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
4、公證員不得私自出具公證書。
5、公證員不得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6、公證員不得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用公證專用物品。
7、公證員不得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8、公證員不得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9、公證員辦理涉外公證必須遵守《涉外人員守則》的有關規定。
10、公證員不得為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證法律責任:是指公證機構或公證員違反公證法律法規,違反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等,根據過錯程度應當承擔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責任,因公證的錯誤給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應當向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或者因公證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刑法被追究的刑事責任。
★公證法律責任意義:確保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2、有利于公證事業健康有序發展3、提高公證質量和效益4、提高公證機構的社會公信力。
★公證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征:
1、公證法律責任是包括因公證引起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2、公證法律責任是由公證機構或公證員承擔的責任。根據規定公證行政責任是由公證機構或公證員承擔的責任;公證民事責任是由公證機構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再向有錯誤的公證員行使追償權;公證刑事責任是由觸犯刑法的公證員被國家司法機關追究的刑事責任。
3、引起公證責任的原因是公證機構或公證員違反了法律、法規、司法行政部門的部門規章、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等,按照規定應當被處罰、處分,或者應當給予賠償,或者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證法律責任的承擔原則
1、民事法律責任由公證機構對外承擔,公證員個人對內承擔的原則。
2、公證機構或公證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原則。
3、公證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承擔行政責任的法定情形:
1、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2、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3、同時在兩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4、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5、為本人及其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辦理以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6、私自出具公證書的7、為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出具公證書的8、侵占、挪用公證費或侵占盜用公證專用物品的9、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公證檔案的10、泄露在職業活動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11、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與處罰的其他行為。
四、行使行政處罰權和處分權的權力人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以上行政處罰權或處分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使,其他機關部門無權行使。
★公證的民事責任,是指因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公證文書發生錯誤,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時,公證機構依據過錯的程度,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也稱為公證機構的民事賠償責任。
公證民事法律責任是由錯證引發的責任,偽證與假證不引起公證的法律責任。
★公證民事責任的特征
1、公證的民事賠償責任是由于公證機構或公證員的違法所造成的。
2、公證民事賠償責任是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承擔的責任。
3、請求公證賠償的主體是公證當事人和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
★公證民事責任的構成
第一,必須有公證機構或公證員的過錯行為。
第二,公證機構或公證員的過錯屬違法行為。
第三,當事人或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有損害后果發生。
第四,公證機構或公證員的過錯與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的損害后果有必然聯系。
★公證賠償的司法救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賠償基金:公證機構每年應當從業務收入中提取3%的份額作為賠償基金,用于理賠。
公證賠償基金用于支付公證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用于支付保險賠償范圍以外的公證責任理賠及賠償費用。理賠費用包括:法院訴訟法、律師費、公證責任賠償委員會辦案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公證責任保險:公證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中國公證協會,被保險人是我國的公證處。
公證員執業保證金
★公證投訴制度是指公證行業制定的,公證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錯證、假證不服,依法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公證機構應依法調查處理的制度。
★公證投訴的主體:公證當事人
★受理投訴機關對投訴的處理程序:受訴機關是指不法行為所發生的公證處、直接主管被投訴人的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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