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涉外公證和港、澳、臺公證
★涉外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依法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涉外因素是指申請公證的當事人一方或與公證有關的主體、公證證明對象、公證文書使用的地域等幾個因素中有一個或幾個因素與外國有關聯。
★涉外公證的意義:(涉外公證的法律作用)1、用于獲得出境和入境的手續;第一,用于獲得本國批準出國的手續;第二,用于獲得所去國家的入境簽證。2、用于民間往來。第一,用于去國外探親、定居;第二,用于在國外謀職;第三,用于在國外留學、參加外國考試;第四,用于在國外領取有關費用;3、用于涉外經濟活動。第一,用于在國外設立辦事機構,開展對外經濟活動;第二,用于進出口貿易;第三,用于吸收外資,引進技術設備;第四,用于向國外投標、承包工程、提取勞務和技術合作。4、用于辦理民事法律事宜。5、用于域外訴訟。
★涉外公證的特點
1、申請公證的當事人不同。
2、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不同。
3、申請人所處的地域不完全相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涉外公證文書發往域外使用或帶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發生其證明的效力。
6、適用法律可能有特別要求。
★涉外公證權限
根據國際慣例,我國公證機構所公證的對象只限于在國內發生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及在國內制作的法律文書。
★涉外公證文書的法律適用
涉外公證文書與國內公證文書不同的是,其既可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外國的不同法律規定。
★★涉外公證文書的文字使用
我國公證機構制作涉外公證文書,應當使用中文,根據需要和當事人的要求可以附外文譯文。
公證員不能在公證書的譯文上簽名。
有些情況下,我國有關單位和公民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要求,需要在所提供的外文文字或表格上簽字蓋章并申辦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在另外的文書紙上證明申請人的簽字蓋章屬實。
對涉外合同,如果雙方協商同意以英文制作的,我公證機構也可直接予以公證,在無需或無法附中文文本的情況下,可不附中文譯文。
★我國對涉外公證文書行使認證權的機關
1、外交部領事司。
2、外國駐華領事館所在地區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辦理領事認證。
★涉港澳臺公證與涉外公證的不同特征
1、不需認證。
2、不需附譯文。
3、公證文書使用地不同。
涉港澳臺公證的程序及其特別事項
辦理涉港、澳公證時,對港、澳居民提供的授權委托書或有關證明材料,需要審查是否符合委托公證人制度。對來自香港的公證證明必須是由我國司法部在香港律師中委托的公證人所作,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的方能采用。2006年2月以后,我國司法部在澳門的律師中也開始實施委托公證人制度,自此以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出具公證書。
★委托公證人制度,是指對送回內地使用的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及文書的公證申請,必須由我國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律師中委托的公證人予以辦理并出具證書,非我國司法部委托的公證人以外的其他機構或其他人員出具的證2、,送回內地使用的,內地不予承認的制度。
★委托公證人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3、擔任香港律師十年以上;
4、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譽或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之記載;
5、掌握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辦證規則;
6、能用中文書寫公證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
★委托公證人的委托期為3年,符合條件者經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業務培訓后可以連續委托。委托公證人必須經過注冊才能行使委托權,注冊一年一度。
★公證書加章轉遞,是指我國司法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委托的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并加蓋轉遞章轉遞,內地才能使用,才具有其證明效力、執行效力及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制度。
第十五章 律師制度概述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面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門性的法律職業人員。
★律師制度,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律師的性質、律師的任務與業務范圍、律師的資格與執業、律師的工作機構與內容等的規范體系。
★律師的特點
1、律師是經國家考核授予資格并發給律師執業證、準予執業的專門性的法律職業人員。
2、律師是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參與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
3、律師的職責是依法面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證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證義。
★律師制度的意義
1、律師制度是健全民主與法治的重要內容;
2、律師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手段;
3、律師制度是維護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4、律師制度是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途徑。
★律師的性質
首先,律師是依法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門性的法律職業人員。
其次,律師是取得律師資格,有律師執業證的專門性的法律職業人員。
★律師的任務
1、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律師的直接任務。
2、維護法律的證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是律師執行任務的根本目的。
這兩個任務相輔相成,密切聯系的辯證統一,律師通過維護法律的證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通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來維護維護法律的證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律師的業務范圍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
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舊中國的律師制度
我國古代曾有過助人訴訟的“訟師”等律師萌芽。清朝末年變法,才首次在法律上規定了律師制度,但未能實行。中華民國時期南京臨時政府開始建立律師制度。北洋政府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律師制度的法律,在北洋政府時期,中國有了正式的律師制度。國民黨政府曾公布了《律師法》,但因政治腐敗,訴訟黑暗,律師活動得不到有效開展。
★新中國律師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新中國律師制度是在廢除國民黨舊傳統,確立解放區人民司法原則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并經歷了初創、發展破壞、恢復、復建、改革發展幾個階段。《律師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律師制度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階段。
第十六章 律師的資格和執業
★律師資格,是指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公民從事律師職業必須具備的身份特征,是成為律師的前提條件。取得律師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學歷并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經考核合格。
我國在1988年以前,就是實行律師資格與律師職務同一制;而自1988年開始至今,則實行律師資格與律師職務分離的制度。
★律師執業,是指依法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并受國家法律及律師行業規范約束和保護的職務活動。
★取得律師資格的方式
1、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2002年開始實行統一司法考試),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
2、符合法定條件公民向司法部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
★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應具備的條件
1、國籍條件: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政治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
3、學歷條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
★通過考核取得律師資格
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人必須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被授予律師資格后能夠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才可:
(1)在高等院校(系)或法學研究機構從事法學教學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級職稱的;
(2)具有法學專業碩士以上學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或者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3)其他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
★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應具備的最基本的政治條件。
2、具有律師資格。即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律師資格證書。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4、品行良好。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受過刑罰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3、被開除公職或者已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申領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序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關于律師執業的法律限制
1、律師不得跨所執業
2、律師可以跨地區執業
3、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4、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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