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律師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法律責任
★律師職業道德,是指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時所應恪守的道德準則。
★律師的職業道德,體現了律師職業的本質和特點:
1、職業性
2、自律性
3、約束性
4、寬泛性
★恪守律師職業道德的意義
首先,律師職業道德是律師職業生存和發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律師職業道德是提高律師素質、純潔律師隊伍的必要手段。
★律師的職業道德的內容
基本準則的內容
1、律師必須忠實于憲法、法律。
2、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托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3、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以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言行,以影響、加強公眾對于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
4、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5、律師應當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6、律師必須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
7、律師應當關注、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8、律師必須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執業職責的內容
1、律師不得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因涉及專業領域問題而邀請另一律師事務所參與辦理,且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與被邀請的律師事務所之間以書面形式約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擔并告知委托人的,不違背上述的規定。
2、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進行獨立的職業思考與判斷,認真、負責。
3、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4、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
5、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不僅應當考慮法律,還可以以適當方式考慮道德、經濟、社會、政治以及其他與委托人的狀況相關的因素。
6、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莊重、耐心、有禮貌地對待委托人、證人、司法人員和相關人員。
7、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從事,或者協助、誘使他人從事以下行為:
(一)具有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二)欺騙、欺詐的行為;
(三)妨礙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的行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種能力,可能不恰當地影響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改變既定意見的行為;
(五)協助或慫恿司法、行政人員或仲裁人員進行違反法律的行為。
8、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財物或可能產生的其他利益。
9、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任后未滿兩年,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0、律師事務所不得指派非律師人員以律師身份或以其他變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不得為本所非律師人員以律師身份或以其他變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務提供任何便利。
★律師的執業紀律,是指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關系:執業紀律是職業道德的具體化,即職業道德被科學的、系統的概括成若干戒律就是執業紀律
★律師的法律責任,是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定義務、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總稱。
★律師的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司法行政機關中的律師管理部門和律師協會對于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律和有關律師管理的法規、規章以及職業規范的行為所給予的行政處分。
★律師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律師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出現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律師事務所。
★律師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條件:1、律師必須有實施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2、律師在主觀上存在過錯;3、律師的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害,而且律師的行為與當事人經濟損害之間存在因果聯系;4、律師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5、律師的損害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律師執行職務過程中。
★律師的過錯行為主要包括:
1、因超越委托權限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2、遺失重要證據導致無法舉證或證據失效;
3、泄漏國家機密、當事人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4、出具錯誤的法律意見書;
5、應當收集的證據,由于律師的原因而沒有及時收集,致使證據湮滅;
6、由于律師的原因使當事人失去訴訟時效;
7、律師玩忽職守,草率處理案件的。
★律師的刑事法律責任
律師刑事責任的主體,不僅僅指執業律師,還應當包括律師事務所。
律師在執業中可能構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泄露國家秘密罪。
2、行賄罪。
3、介紹賄賂罪。
4、毀滅、偽造證據罪。
5、故意或過失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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