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是指律師接受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活動。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擔任代理人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當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拒絕代理的權利。
2、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師有權在審查起訴階段介入訴訟;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師的意見。
3、有權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出席法庭,參與訴訟的權利。
5、在法庭審理中,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6、對控辯雙方當庭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進行質證的權利。
7、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8、在執業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9、參加二審審理,或者在二審不開庭審理時,對案件發表意見的權利。
★刑事訴訟律師代理的義務主要有:
1、律師代理權必須基于委托人的明確授權委托,當法定或約定的代理權消滅的情形出現時,代理即告終止。
2、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越權或擅自轉委托。
3、必須在委托的權限內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無正當理由,拒絕代理或不履行職責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4、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5、不濫用代理權。
6、保守當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當事的隱私。
★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的特征
1、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即自刑事案件立案至判決裁定生效這一階段,律師才可以接受委托,進行代理活動。
2、被代理人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必須辦理委托手續,在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未經被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
4、代理人的范圍有明確限制,即專指持有有效證書、執行法律事務的律師。
★委托代理和委托辯護的區別:辯護律師進行辯護活動,沒有委托權限的限制,其辯護內容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約束。律師辯護,是律師依據自己對證據的判斷、事實的認定與法律的理解,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和意見,律師應充分聽取,但只能支持其合法的要求,接受其正確的意見;對非法的要求和意見要對其進行法律教育,讓其放棄或收回。
★刑事訴訟律師代理的意義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一方面可以輔助國家專門機關充分行使追訴犯罪、審判犯罪的職能,使案件得到正確及時的處理,懲罰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對公安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進行制約,保障國家追訴權、審判權有目的地行使,防止司法人員徇私枉法,放縱犯罪,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自訴案件的律師代理,是指律師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的訴訟活動。
★自訴案件的類型
1、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注意:第3種類型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反訴的條件是: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該案有關的犯罪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
★五、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訴時應注意的情況
代理律師經自訴人委托可以行使辯護職能。這時,該律師身兼二職,即是代理人,又是辯護人,在訴訟中既代理自訴人在自訴中行使控訴職能,又作為自訴人的辯護律師在反訴中行使辯護職能。但是應當注意,在行使代理職能時,應按照自訴人授權的范圍進行代理活動;在行使辯護職能時,應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活動。
★公訴案件中的律師代理,是指律師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
★代理律師與公訴人的聯系與區別
主要聯系:訴訟方向是一致。
主要區別:
1、訴訟地位不同。公訴人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代表,代表國家行使對犯罪的追訴權。有權支持起訴、變更起訴或撤銷起訴。代理律師受被害人的委托參加訴訟,行使屬于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和法律賦予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處于控訴一方當事人的輔助人地位。
2、訴訟職責不同。公訴人是代表國家追訴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國家、社會造成的危害,主要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同時,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代表,負責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代理律師只代表被害人個人,側重維護被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3、工作重心不同。公訴人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代表出庭支持公訴,需要對全案事實、證據以及如何適用法律進行全面評價。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的訴訟活動,其工作重心就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公訴案件律師代理的工作主要有:
1、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詢;
2、審查起訴階段的代理工作;
3、出庭參加訴訟的工作;
4、庭后的工作。
★被害人特有的訴訟權利
1、對侵犯自己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有權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或控告;對有關機關不立案的決定,有權被告知并申請復議;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2、公訴案件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結果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不經申訴,直接向法院起訴。
4、對于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律師代理,是指律師接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為維護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接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之前,進行審查的內容:
1、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提的刑事訴訟是否已經提起。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是否適格。
3、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正確。
4、附帶訴訟民事訴訟的其他條件,如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即被害人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有無事實和證據;是否在法定期間內即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審判決宣告前提起;等等。
★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
1、幫助委托人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
2、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指導、幫助委托人收集證據,進行調查,申請鑒定。
4、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建議或者幫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5、參加法庭審理,指導、協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各項訴訟權利,指導委托人參加法庭調解,幫助準備調解意見。
6、征求委托人對一審判決、裁定的意見,告知委托人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協助委托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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