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行政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按照司法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裁判的制度。
★行政爭議的特征
1、行政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必然是行政機關,這是行政爭議在形式上的特征。當然,如果法律、法規授權某個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某項行政權力,則該組織可能成為行政爭議的一方當事人。
2、行政爭議是由于行政機關或特定組織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或其他職權而引起的。行政管理職權包括核發行政許可,實施行政處罰,采取強制措施。
3、行政爭議雙方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地位不對等。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行政機關始終處于主動和優越的地位,享有行政管理的種種權限,可以國家強制力使相對人服從管理。
4、行政爭議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是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這一特征決定了在行政訴訟中以實施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是指律師接受行政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受委托的權限范圍內參加行政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活動。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特點
(一)被代理主體的差異性。
(二)代理人權限的差異性。
(三)代理行政訴訟涉及法律法規的廣泛性。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地位
1、律師在行政訴訟中屬于被代理人。
2、律師在行政訴訟中地位相對獨立。
★律師在行政訴訟代理中的權利
在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程序上的權利義務是不一樣的,如律師代理的是原告方,律師的地位與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沒有什么不同;但如代理的是被告方,則不能在訴訟中自行收集證據、不能反訴等。另外,由于行政訴訟一般不適用調解,所以雙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都不能要求調解。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范圍是指律師可以代理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受哪些人的委托成為其訴訟代理人,以及可以在哪些程序中代理行政訴訟。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案件種類
1、行政處罰案件。
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定的經營自主權和合法的承包經營權的案件。
4、認為行政機關對要求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申請予以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
5、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案件。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案件。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行政案件。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程序范圍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四種程序,律師均可作為代理人參與,即可擔任一審、二審、再審、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訴訟代理人。另外,與此有一定關聯的是不僅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律師可作為代理人發揮作用,而且在行政程序中,律師也可以發揮作用。隨著行政法制建設的發展,律師走進行政程序的規定會越來越多。這一變化的意義在于,律師參與行政程序,不僅對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產生積極影響,也將對后面的行政訴訟程序產生積極影響。
★律師代理對象的范圍
下列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行政訴訟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訴訟人。
4、第三人。
★六、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確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4、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5、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6、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7、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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