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抗戰期間國民政府
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內容:于1938年3月在武昌召開。大會通過《抗戰建國綱領》,確定了抗戰救國的總方針;決定改變領導體制,實行總裁制,選舉蔣介石為國民黨總裁,建立起以蔣介石為領導核心;會議還做出召開國民參政會的會議。
國民參政會的組織方式和性質:1938年3月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民意機關。參政員由國民政府遴選,政府對內外的方針政策應于實施前交國民參政會討論決議,國民參政會可提出建議并向政府詢問。但國民參政會的決議須經國民最高會議同意后才可實施,有特別情況國防會議主席可依命令行事。初期的國民參政會確為各黨派、各階層人士提供了一個公開發表意見的場所。也通過了一些有利于抗戰的決議,推動了國家民主化的發展。后來由于國民黨積極反共、消極抗日的政策的發展,國民參政會逐步變成了國民黨粉飾專制統治、欺騙人民的工具。
國防最高委員會的性質、職權和特點:1937年8月11日,國民黨中政會通過《國防最高會議組織條例》決定撤消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設立國防最高委員會。該機構為國防最高決策機構,其主席、副主席分別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和中政會主席擔任,成員包括黨政軍最高領導機關官員。國防最高委員會在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的領導下,統一黨政軍的指揮,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員會的職權。中央執行委員會所屬各部、會及國民政府五院、軍事委員會及所屬各部、會,兼受國防最高委員會指揮。國防最高委員會長由國民黨總裁兼任。特點:1、集治權于一身,直接參與政府行政管理活動,這與中政會不對外發生關系不同;2、不僅有統轄一切政治、軍事機關的權力,而且操有國民黨的最高權力,一切黨的機構均受其指揮,這與中政會僅居于黨政聯系地位也不同。因此,它實際上抗戰期間統一黨政軍領導的最高權力機關。蔣介石以國民黨總裁名義擔任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就成為集黨政軍大權于一身的獨裁者。
軍事委員會內部領導體制及機構的調整:1、改變領導體制;2、進一步擴大編制;3、進一步加重職權;可見,委員會在抗戰期間也發展成為國民政府中地位最高權勢最重的機關,它名義上直屬國民政府,但實際權力遠在國民政府之上。
1943年國民政府改組后中央行政體制的變化:1、擴大了國民政府主席的職權;2、提高了國民政府委員會的地位;3、增強了行政機構運作上的效率;4、也加強了蔣介石個人對行政活動的控制,便利了他個人獨裁。
新縣制的層級結構:縣:為地方自治單位;區:為縣政府的輔助機關;鄉:以10保為原則。、保:以10甲為原則,設保辦公處,設保長一人;甲:以10戶為原則,設甲長一人。
推行新縣制的宗旨:目的是把地方的政治、財經、教育、武裝和民眾統一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基層統治網,強化專制獨裁統治。
省行政體制的調整措施:最主要是省黨部與省政府關系不清,省政府與中央政府職責不明,軍人干政愈演愈烈。
調整:1、調整黨部與省政府的關系;2、調整省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關系。
中央設計局的機構設置及工作程序:決策的技術系統。國防最高委員會為了有效地行使職權,加強對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行政三聯制”于1940年設立中央設計局,,中央設計局由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兼任總裁,并由總裁遴選黨政高級官員及著名專家組成審議會、預算委員會、設計委員會、政治計劃委員會、經濟計劃委員會和調查統計處等機構。設計和審議的程序:每一年開始前,由中央設計局擬定施政方針,分由各主管部門擬定詳細施政計劃及執行此計劃所需的經費之概算,然后逐級呈轉與審核,由中央設計局作全盤審理與整理,形成統一的施政計劃,最后,呈報國防最高委員會,發交具體部門執行,并通知黨政考核委員會,以作為考核的依據。
國防最高委員會在行政決策中的地位及其決策方式:決策的權力中心:國防最高委員會。一切重大的決策均由它發出,國防最高委員會的決策表面上是采取委員會合議制,決策源于集體,實際上更多的是委員長的個人決斷。決策方式:每周開會一次,開會時,除11名常委出席外,其他有關人員必要時可由委員長指定列席會議,全體會議由委員長定期召開。國防最高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直接交有關部、會執行。
抗戰期國民政府行政決策體制和程序的新變化:1、決策的權力中心——國防最高委員會;2、決策的技術系統——中央設計局;3、決策的參謀系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
行政三聯制:是指提高行政效率,按行政運行的順序,將一切工作過程中分為計劃、執行、考核三個階段。每項工作在實施之前必須有實施計劃、執行、考核三個階段。每項工作實施前必須有實施計劃和經費預算,執行中必須按計劃實施,實施的結果必須進行嚴格的考核。國防最高委員會是將三者統一和嫡系起來的最高指揮機關。
分層負責制:1941.2實行分層負責制,即將各機關人員分成若干層級,明確規定各層級的職責權限,使各級人員都明確責任,做到職責專一,功過分明便于查核。具體層次及責任如下:第一級即各機關最高長官,如五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及直屬機關最高長官,各省省長、專員、縣長、市長等,主要掌握本部的決策權。第二層級的即是各級機關幕僚長,其職責主要是參與起草以及組織實施一級長官的決策。第三層級即是幕僚長以下的各司、廳、局、處、科長等,其主要職責是落實一二級長官的交辦事項。第四級即文書、科員、書記員、辦事員等,各按具體情況確定其責任。
幕僚長制:是指一種機關工作制度,國民政府將機關工作分為政務工作和事務工作,主管長官主要負責政務工作,而常務次長、秘書長、主任秘書、支部書記等官吏則主要負責事務工作。負責這些事務工作的長官就是幕僚長。
國民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和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1、在國防最高委員中設立執行委員會;2、推行行政三聯制;3、實行分層負責制;4、推行幕僚長制度;5、改進公文處理辦法。
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確立調整黨政關系的原則:1、中央采取以黨統政的形態;2、省及特別市采取黨政聯系的形態;3、縣市采取黨政融化的形態。經過調整,大大加強國民黨對各級政府行政工作的干預和控制,促進了國民黨一黨專政局面的實現。
抗戰期間國民政府行政監督的具體方式:1、國防最高委員會的監督;2、國民黨對行政活動的控制;3、國民參政會的監督;4、巡回督導團的監督;5、法律監督和新聞監督。
國民政府所屬官吏考試的種類:1、公職候選人的考試,主要指省縣參議員和鄉鎮民代表的候選人的考試;2、任命人員的考試,主要是各級行政及技術人員的考試。
省級人事管理機構的名稱:人事處或人事室。
戰時公務員考績的類別、內容、程序及獎懲類別:公務員考績分平時考績、年終考績、臨時考績。考績內容分工作、操行、學識三項,考核程序分初核、復核、核定登記和執行四個階段。根據考績結果,,分別予以獎懲,獎勵分為晉級、加俸、獎金、勛章、獎狀、記功等六種,懲戒分為免職、降級、減俸、中戒、記過、留級等六種。
戰時公務員退休的種類和條件:申請退休和命令退休。申請退休條件:1、任職15年以上,年齡已達到60者;2、任職25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命令退休條件:1、年齡已達65以上者;2、身體不能勝任者。
1939年《公務員服務法》的內容:1939年10月,國民政府公布。對公務員的紀律作了補充,將政治紀律放在首位,強調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未經長官允許,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職務的講話。同時,對公務員的作風和服務態度又作了進一步的規定:1、嚴禁奢侈放蕩及治游、賭博、吸毒;2、不得兼任私營企業經理、董事長;3、不得利用職務收取賄賂;4、非職務需要,不利動用公物、公款;5、執行職務,力求切實,不得畏難推諉,無故稽遲。
1943年《公務員敘級條例》的內容和意義:對級俸的核敘作了具體規定,統一了公務員的核級標準,標志著國民政府公務員俸給制度的初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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