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在內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狀況。
承認或賦予外國人與內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國際私法得以產生的一個重要前提。
在歷史上,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曾幾經變遷,由在奴隸制時期對外國人采取敵視待遇,經封建時期采取差別待遇,到資本主義時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國民待遇又稱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國應給予外國人以內國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權利地位。
目前,各國還將國民待遇制度通過締結條約的方法相互賦予對方的法人、商船及產品等。
國民待遇原則最早是資本主義國家為追逐全球商業利潤而提出來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率先在國內法中作出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
當今國民待遇原則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1)雖仍以互惠為基礎,但并不一定以條約和法律上的規定為條件,即被認為是一種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內國的外國人享有跟內國人同等的權利,而不是同樣的權利。(3)還常通過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把國民待遇原則適用于船舶遇難施救、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版權以及民事訴訟方面。
中國在處理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問題時,歷來對國民待遇原則持肯定態度。
最惠國待遇是指給惠國承擔條約義務,將它已經給予或將來給予第三國(最惠國)的公民或法人的優惠同樣給予締約他方(受惠國)的自然人或法人。給惠國也稱優惠授予國。受惠國是已經或將來有以任一第三國所享有的最優惠待遇為標準而享受優惠待遇的國家。
最惠國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證在內國的各外國的公民和法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最顯著的不同點在于,前者是保證在內國的外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證在內國的外國人和內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地位平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成為GATT和WTO的一項基本原則。
最惠國待遇的幾個特點:
(1)最惠國待遇是根據某一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規定授予國給予受惠國約定范圍內的優惠待遇;
(2)當授予國給予任何第三國最優惠待遇時,受惠國即可根據最惠國待遇條款自動取得與該第三國相同的待遇,而無需向授予國履行任何申請手續。
(3)最惠國待遇是通過一國的自然人、法人、商船、產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現出來的。
(4)在最惠國條款中,一般都對最惠國待遇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
最惠國待遇主要可分為互惠的最惠國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國待遇、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從受惠的邊數來看,現今,各國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國待遇。目前,各國普遍采用的是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WTO所強調的最惠國待遇制度即屬此類。
最惠國待遇的適用范圍:(1)國家之間的商品、支付和服務往來;(2)國家之間交通工具的通過;(3)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對方定居、個人的法律地位和營業上的活動;(4)彼此的外交代表團、領事代表團、商務代表團的特權和豁免權;(5)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保護;(6)判決和裁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1)一國給予鄰國的特權與優惠。(2)邊境貿易和運輸方面的特權與優惠。(3)有特殊的歷史、政治、經濟關系的國家間形成的特定地區的特權與優惠。(4)經濟集團內部各成員國互相給予對方的特權與優惠。
我國是在1955年和埃及簽訂的貿易協定中開始采用最惠國待遇制度的(適用于發給輸入、輸出許可證和征收關稅方面)。
歧視待遇亦稱差別待遇,是指一國把不給予本國或其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規定專門適用于特定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給予本國或其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優惠或權利不給予特定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非歧視待遇亦稱無差別待遇,是指國家之間通過締結條約,規定締約國一方不把低于內國或其他外國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地位適用于締約國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這可以說是WTO的一個最基本制度。
互惠待遇是指一國賦予外國人某種優惠待遇時,要求他的公民能在外國人所屬國享受同樣的優惠。互惠既可通過國內法加以規定,也可以通過國際條約加以規定。WTO也堅持這一原則。
互惠分為形式上的互惠或實質上的互惠。通常,國家間在民商事領域簽訂互惠條款僅限于形式互惠,即并不要求在締約對方國境內賦予其公民的具體權利范圍與這些國家賦予締約對方國家的公民的權利范圍相等。但若在互惠條款中專門規定的權力范圍上要求完全相等,則就是實質上的互惠了。
外國人在我國民事法律地位的變遷:從封建社會起,劃分為幾個不同的時期。
1、合理待遇時期。——西漢延續到明末
2、閉關鎖國時期。——明末到鴉片戰爭爆發
3、特權時期。——鴉片戰爭到新中國
4、平等待遇時期。新中國廢除了帝國主義列強強迫簽訂的各種不平等條約,中國人民開始和外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國際經濟,民事交往,真正進入了平等待遇時期。
外國人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地位:1982年《憲法》第3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目前,外國人在我國能夠進行民事活動的范圍是十分廣泛的,他們依法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主要有:
(1)人身不可侵犯。中國法律保護外國人的人格尊嚴、姓名(或法人名稱權)和名譽權等。
(2)親屬權。外國人與我國公民以及外國人之間都可以在中國登記結婚或解除婚姻關系,而外國符合收養條件的,可以收養中國兒童。
(3)繼承權。我國保護外國人對位于我國的遺產的繼承權。
(4)勞動權。我國除少數種類的工作不允許外國人從事外,外國人可以在我國從事各種社會勞動。
(5)智力成果權。我國法律規定,一定條件下對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發明、發現等智力成果權予以保護。
(6)經營工商企業、開發自然資源和從事服務貿易的權利。
(7)取得土地的長期租賃使用權。
(8)司法保護權。我國法律規定,外國人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參與訴訟或仲裁活動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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