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險費的返還
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是其承擔的法定義務,同時,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xiàn),投保人也有權要求保險人退還其所支付的保險費的全部或部分。根據(jù)國際保險市場的慣例及我國保險立法規(guī)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構成退費的原因:
1、保險合同無效時。
如果保險人在訂立合同當時知道標的的危險已消滅的,保險人應返還已受領的保險費。反之,如果在訂約之際,僅投保人知道危險已經(jīng)發(fā)生的,保險人不受合同的拘束,其已收受的保險費無須返還(《海商法》第24條)。
2、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價額時。投保人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shù)個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的總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在危險發(fā)生前,投保人可以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3、保險合同解除時。
訂立合同時,不是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而未將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相應的保險費。保險人解除合同的,對于投保人已交的保險費應予退還。
4、保險合同終止時。
其具體情形有:
(1)保險人對于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其終止后的保險費已交付的,保險人應予返還。
(2)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合同所載的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已交納的終止后的保險費應予返還。
(3)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有終止合同的權利,終止后,已交付未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應予返還(《保險法》第42條)
(4)保險人破產(chǎn)時,保險合同從破產(chǎn)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后的保險費已交付的,應予退還。
(5)投保人破產(chǎn)時,保險合同仍為破產(chǎn)債權人的利益而存在,但破產(chǎn)管理人或保險人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終止合同,終止后的保險費已交付的,應予返還。
(6)保險合同所載的危險,如若增加或減少,可以終止合同或提議另訂保險單,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合同即告終止。終止后的保險費已交付的,應予返還(《保險法》第37條)
5、在人壽保險中,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使收取保險費逾額的,應將其逾額的部分返還給投保人(《保險法》第53條第3款。
七、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1、因危險不存在而無效。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危險已發(fā)生或消滅的,除當事人雙方不知情者外,保險合同無效。因為,保險的功能在于承保危險、填補損失,危險既然不存在,保險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保險合同即使成立,也不能發(fā)生效力。
2、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而無效。
3、因惡意的復保險而無效(《保險法》第16條)。
4、以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或為無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保險合同無效。
5、人壽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訂保險年齡限度者,保險合同無效。
6、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八、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在合同存續(xù)期內(nèi),基于一定事由的發(fā)生,而使其法律效力歸于消滅。
保險合同的終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因保險期限屆滿而終止。
(二)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
(三)因保險人、投保人的破產(chǎn)或死亡而終止。
(四)因解除而終止。
九、代位求償?shù)臈l件
保險人的代位權雖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即已存在,但保險人在行使該項請求權利時,須具備下列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對于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須依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給了賠償金。
3、代位先例的權利,不得超過保險人已賠償?shù)慕痤~。
因為,代位求償權的先例目的無非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而取得雙重利益,因此,如果保險人因先例代位求償權獲得的賠償金超過保險實際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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