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1、涉外房地產有狹義、廣義之分,一般認為狹義的涉外房地產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涉外因素
2、涉外房地產關系的法律適用是指對涉外房地產關系的成立、解釋和爭議處理所適用的法律,也就是現行的實體法
3、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均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除大城市市區繁華地段外,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該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3元
5、對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的個人所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進行管理的依據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6、在我內地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權由:外商投資企業享有
7、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必須首先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投資開發土地
8、表述正確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合營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經濟組織只能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或合作條件,不得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
9、對吸收外商投資進行成片開發的項目進行組織編制的機關是:市縣人民政府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向境外銷售商品房的,必須向當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商品房外銷許可證》
11、我國現行立法確定了“房地一致”的原則,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原房屋無償收回歸國家,但可以申請續期
12、設立從事成片土地開發經營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或外資企業,審批權限是:外經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13、外商投資成片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在其開發域內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平等的民事關系
14、關于外商投資成片土地開發經營問題。正確的表述是:向外商出讓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仍屬于國家。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一種地上使用權。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
15、外商投資企業的地產,是指“土地使用權”
16、1987年5月23日發出的《關于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規定:對屬于應落實政策的土地改革中在農村和城鎮沒收、征收的華僑私房,如房屋不止一處或一處面積較大的,可酌情騰退一部分自住宅房給產權人,上述“酌情騰退一部分”是指退還:使用權
17、以下屬于處理涉外房地產關系應該遵循的原則的是:平等互利、維護國家主權、統一管理
18、房產權轉移的方式包括贈與、交換、買賣
19、向外商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土地的地上使用權
20、外商投資成片開發規劃的審批權歸:省政府
21、中外合作、合資企業的房產,房產權屬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多選
1、對外商投資開發房地產問題,主要適用:《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用地可以采用的方式是:拍賣、招標、協議、轉讓
3、僑房代管人可以取得代管房屋的所有權的情況是:代管后判明代管房屋是敵偽戰犯的產業、逾期無人申請發還、發還申請不成立
4、在我國內地。土地所有權因外資投入不發生變化,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農民集體
5、下列表述正確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土地使用費/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合營都可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6、有權審批成片開發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的機關有;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7、以下關于外商投資成片土地開發經營的表述,正確的是:向外商出讓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基礎設施,外商只有開發建設權,沒有經營權
8、外商投資成片開發的條件是取得該開發區區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由開發區域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出讓應遵循下列程序,按順序先后列的是: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出讓條件/所經上級人民政府批示/簽訂出讓合同
9、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用地,不論是新征用的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者合作方原來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又稱“場地使用費”包括:原有建筑物的拆遷費/原有人員的安置費用/重用土地的補償費/與其配套的廠外道路、管線等公共設施應分攤的投資費用
10、我國私房改造中,不該被納入改造的僑民之列,應當時歸還產權人的是:閑置房屋被納入改造的、出租面積不到起改點的、所收房屋租金用于公益事業的、經機關團體動員并通過他們安排出租的、與自住房屋結構相連的出租房,數量超過改造起點不多的
名解
1、涉外房地產關系
2、涉外房地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3、外商投資企業用地
4、成片開發
5、房產權轉移
6、代管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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