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公民在年滿16周歲時同時產生的,易于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早于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2、 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主體,也沒有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主體。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也是另一方的權利。
23、 勞動法律關系客體具有單一性的特點,只能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行為,可分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活動的行為。
24、 勞動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分為:
(1)行為,以行為人(包括單位)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可以分為:
勞動法律行為是指勞動者、用人單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勞動行政管理行為是指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行使勞動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勞動仲裁是指勞動仲裁機構依法仲裁勞動案件的行為。包括勞動爭議調解行為、勞動爭議仲裁行為勞動司法行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勞動案件的行為。包括一審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調解行為和勞動爭議判決行為。
(2)事件,是指不以行為人(包括單位)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主要包括自然現象(如自然災害)勞動能力暫時或者永久喪失。
25、 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和勞動合同約定,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只能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為。
26、 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變更其原來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變更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法律事實可以是:合法行為、違法行為和事件。
27、 變更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終止其相互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法律事實可以是:合法行為、違法行為和事件。
28、 勞動者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即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以及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9、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
30、 勞動就業方針:1980年實行“三結合”就業方針:即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算度職業相結合方針。當前時期的勞動就業方針是: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算度職業。
31、 用人單位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32、 國家規定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等使用童工;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發個體營業執照。
33、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房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履行國家規定的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4、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企業管理,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35、 職業介紹機構即職業介紹所,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職業介紹工作的專門機構境內職業介紹機構,屬于非營利性的,須所在地縣、區以上勞動部門批準,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屬于營利性的,還要到當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境外職業介紹機構(勞動部審核批準,頒發境外就業服務許可證)。
36、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勞動力資源配置起著基礎性作用,通過勞動力市場就業是國家組織勞動就業的基本形式。
37、 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應按照訂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則進行,即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基本階段。勞動合同的要約通常由用人單位發出。
38、 勞動合同的各類按照勞動者是否在編,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按照招工對象不同,分為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調合同按照勞動者人數:個人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按照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9、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
40、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之內、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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