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勞動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具體表現為合同條款法定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的勞動條件、勞動待遇(工資、保險、福利)
商定內容:必要內容(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工作期限);補充內容(是否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是否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否提供居住條件等)
42、 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43、 勞動合同的成文生效的關系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勞動合同成立,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勞動合同一定生效。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勞動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嫠效力,對當事人雙方產生約束力。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合同簽訂之日,勞動合同訂立后,需要鑒證或公主的,其生效時間始于鑒證或公證之日。
44、 無效勞動合同:
(1)按合同內容來劃分:《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2)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
全部無效:勞動合同當事人和基本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規定
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無效,但不影響基本內容
(3)《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5、 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親自履行原則;權利義務統一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
46、 不受“勞動合同沒有變更,有人單位不得安排職工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限制的情況:
發生事故或遇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因工作需要而臨時調動工作發生短期停工單位行政依法任命、調動職工工作法律允許的其他情況。
47、 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及時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近期作出答復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48、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這是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有效的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49、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協商解除。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當事人雙方或單方的法律行為。
50、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自愿、平等協商、不得損害一方利益、達成書面協議。
51、 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的條件:勞動者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判刑的。
52、 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提前通知對方、征求工會意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全責,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53、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應根據[A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的,根據 A ,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計。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根據 A 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重病和絕癥在些基礎上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50%,絕癥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根據 A 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5)經濟性裁減人員的:根據 A 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補償,除全額足外,還須按補償金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54、 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工資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的25%經濟補償金。
55、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實踐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56、 追究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有因果關系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當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二是當事人本身有過錯,包括主觀故意或行為的過失。
57、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8、 集體協商的代表:
(1)每方3-10名,雙方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雙方另行指定1名記錄員。
(2)用人單位代表由單位行政指派,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派出,未建立工會對用人單位由職工,民主推舉,必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
(3)用人單位的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者指派,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或者書面委托。
(4)職工一方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59、 20世紀60年代以來,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實行集體合同制度。
60、 集體合同條款包括:標準性條款、目標性條款、程序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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