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訂立集體合同的原則:合法原則、平等協商原則、義務對等原則。
62、 訂立集體合同的程序:集體協商、雙方簽字、報送審查、公布
(1)集體協商若未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同意,可暫時路上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
(2)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3、 我國工資法律調整的原則:
(1)按勞動分配原則,即把勞動量作為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主要標準和形式
(2)在經濟發展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的水平的原則
(3)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者個人物質利益原則
64、 用人單位版主分配原則的含義是:工資分配主體是企業而不是國家。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65、 個人物質利益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承認個人物質利益是個人活力的一個基本因素,也是社會利益的基礎。
66、 不應列入工資總額的企業專項支出有:國務院規定的各類資金;購買勞動保護用品支出;職工出差費用;職工福利費用;勞動保險費。
67、 企業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68、 我國不實行全國統一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69、 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獎勵工資等不同職能的工資組成。
70、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有單位負擔。職工在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
71、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包括: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的工資;加班工資;婚、喪假工資;年休假工資;探親假工資;停要期間的待遇;企業依法破產時勞動者的工資。
72、 非因職工本身過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標準工資75%發給儀式津貼。
73、 試用新機器、新工具。試行先進經驗及合理化建議期間,非職工本人過失造成的儀式,按時本人標準工資的100%發給儀式津貼。
74、 停工連續3個工作日工資照發,超過3個工作日以上的天數發給儀式津貼。
75、 工資支付的辦法;法定貨幣、書面記錄、工作清單、約定的日期支付、每月支付。
76、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法定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77、 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造作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8、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法律調整的意義:
(1)勞動者實現休息樹的法律保障
(2)促進現代化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
79、 工作日分為以下四種:
(1)標準工作日:一般情況下法律真憑實據,統一的工作時間。
(2)縮短工作日:少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主要適用于:有毒有害、條件艱苦、過度緊張、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
(3)延長工作日: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適用于突擊性、季節性比較強的工作、應當在閑季時安排補休或者給予經濟補償。(適用于交通、郵電、漁業、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
(4)不定時工作日:每日無固定的工作時間(適用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長途運輸、出租司機、裝卸人員等)
80、 休息休假的種類
(1)一個工作日內的休息時間。午休及用膳時間(小于半小時不計入工作時間;工間操計入工作時間)
(2)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
(3)公休假日。必須是滿一個工作周日以后的休息時間,周六、周日,也可以輪流安排在其他時間
(4)法定節日。勞動法對法定節日作了原則規定: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清明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建軍節各半天)
全體公民的節日,如適逢公休假日應在次日補假;部分公民的節日適逢公休假日則不補假
(5)探親假。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帶薪假期。期限:
探望配偶,一方一年30天;
未婚探望父母,一年1次20天(兩年一次45天)
已婚探望父母,4年1次20天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合同制工人與固定工人一樣享受接親假待遇。
(6)年休假。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都連續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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