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技術考核的種類
(1)錄用考核
(2)轉正定級考核
(3)上崗、轉崗考核
(4)本等級考核
(5)升級考核
(6)技師任職資格考核
102、國家對職業培訓成效的權威認可,實行職業技能鑒定和證書制度。
103、經公證的技術鑒定證書還是勞務輸出,公民境外就業的有效證件。
104、多層次保險制度,是指國家建立基本保險、用人單位建立補充保險、個人建立儲蓄保險。
105、保險基金的籌集目前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原則上以省為范圍實行統籌和統支,允許基金中的積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營運。
106、保險待遇支付的依據(1)勞動能力喪失 (2)勞動能力暫時中斷 (3)勞動力使用中斷 (4)職工死亡
107、各項保險待遇的確定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以授權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證明文件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 傷殘鑒定結論為合法依據。
108、我國風險事故依傷害的具體形式不同,分為:負傷、疾病、殘廢、死亡、生育、衰老、失業七種,依導致風險傷害的原因不同,劃分為:因工、非因工、生理變化三類。
109、“因工”的范圍包括:(1)執行日常工作任務和行政指派的工作(2)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行政指派而從事對企業有得的工作(3)從事發明和技術改造工作4見義勇為(5)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6)職業病。
110、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的“因公”條件 (1)在上下班必經的路線上 (2)在上下班法定的時間內 (3)只能是機動車輛的交通事故 (4)本人無責任或非主要責任。
111、不屬于“因工”的范圍:(1)犯罪或自殺、自殘 (2)打架、斗毆 (3)蓄意違章
112、因工負傷的醫療費、住院費、就醫路費,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醫療期間原工資照發。
113、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間內享受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
114、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給予3——24個月醫療期;勞動合同制工人,給予3——12個月醫療期;臨時工制工人的醫療期不超過3個月。
115、殘廢的等級: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6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116、因工死亡(含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按企業平均工資3 個月的數額發給喪葬費,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依人數按死者工資的25——50%的比率定期發給撫恤費非因工死亡:按企業平均工資2 個月的數額發人喪葬費,對其遺屬按人數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死者6——12個月工資數額的救濟費。
117、離休是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規定的離職休養待遇。
118、正常情況下的退休,男性60(干部60),女性50(干部55周歲),并連續工齡達到10年,特殊情況下的退休是,男性55,女性45連續工齡達到10年。
119、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
120、實施失業保險的范圍包括:(1)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 (2)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或依規定停產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3)按照規定參加保險,交費時間滿一年 (4)非困本人意愿終止勞動合同 (5)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