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鄰接權
第一節 鄰接權概述
一、概念:亦稱作品傳播者權,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1、狹義:即傳統鄰接權,通常包括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及廣播電視組織權三類。
2、廣義:是把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一律歸入其中,或把那些與作者創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區別的產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達形式”而又不能稱為“作品”的內容也劃入其中。我國采用了廣義鄰接權的基本內容。
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
同屬知識產權范圍。鄰接權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權利。
1、主體不同。著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的主體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對象是經過傳播者藝術加工后的作品。
3、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復制、發行等財產權。
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第二節 出版者權
一、概念: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的統稱。
二、內容:
1、圖書出版者的專有權當圖書脫銷后(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發行即視為脫銷),圖書出版者若拒絕重印、再版,則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出版合同,將作品交付給其他出版社。
2、版式、裝幀設計權:保護期10年。(目前我國只有版式設計權,而沒有裝幀設計權)
三、出版者義務:
1、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出版者應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采用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
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節 表演者權
一、概念: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前提是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權屬于著作權人。
二、表演者的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三、表演者的義務: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節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一、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
1、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2、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無論是否營利性播放,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義務: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都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編、注釋、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注釋、翻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發行作品時,除應尊重作者的權利外,還應尊重表演者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表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五節 廣播組織權
一、廣播組織全概述:指電臺、電視臺等廣播組織對其編制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享有的進行播放的權利。
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50年1、享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的權利。
2、享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的權利。
三、廣播電視組織的義務:
1、廣電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廣電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
3、廣電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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