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著作權的利用
第一節 著作權的轉讓
一、著作權轉讓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使用權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內有期限或無期限地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二)特點:
1、轉讓的對象僅限于著作財產權。
2、著作權轉讓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
3、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
4、轉讓的標的可作多種選擇。
二、著作權轉讓的內容:
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和地域;轉讓價金;日期方式;違約責任;其他。
第二節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指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是著作權人實現其著作財產權的主要方式。
(二)特征:
1、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于合同的約定。
3、除專有許可外,被許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之訴。
(三)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與一般許可使用的區別:區分標準是獨占性。
專有許可使用: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以特定的方式獨占使用作品。
一般許可使用:著人授權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以特定的方式非獨占地使用作品。
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2、許可使用的性質。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4、付酬標準和方法。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三、著作權集體許可合同:
是著作權人集體組織通過集體許可途徑將其集體組織管理的作品許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一攬子許可合同”(集體對集體)和“中心組織許可合同”(集體對個人)。
第三節 著作權的其他利用著作財產權除轉讓及許可使用外,還可以用來作為債的質押、信托、破產財團、強制執行、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以及繼承的對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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