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著作權的限制
第一節 合理使用
一、概念: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針對著作財產權。
二、具備的要件: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
2、使用的目的僅限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并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三、我國著作權法具體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
1、個人使用。2、引用。3、新聞報道使用。4、對政論性文章的轉載、轉播。5、對公開演講的轉載、轉播。6、教學使用。7、公務使用。8、圖書館陳列或保存版本。9、免費表演。10、室外陳列作品的使用。11、對漢族文字作品的國內翻譯。12、盲文出版。
同樣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節 法定許可使用
一、概念: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法定許可使用的5種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權人申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實行一次性付酬辦法。
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5、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科教書,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科教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小的文件作品,音樂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三、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的異同:
(一)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的相同處在于:
1、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權人權利為目的。
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發表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時都無須征得著作權人許可。
4、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二)區別:
1、法定許可的使用者限于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報刊社,而合理使用無主體范圍的限制。
2、法定許可使用須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報酬。
3、法定許可使用允許著作權人以聲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無此附加條件。
第三節 強制許可使用
一、概念: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經申請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即可使用該作品,無需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二、強制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同屬于對著作權的限制。
區別: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報酬;而強制許可使用必須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條件和理由請求著作權人許可,如著作權人無理拒絕或不作答復,還須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由該機關授權許可使用作品,并且須支付報酬。
三、強制許可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區別:
法定許可適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規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報酬,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準使用的則不得使用。而強制許可的程序較為繁瑣,在向著作權人申請許可未成功時還要向主管部門申請授權,通過強制許可證的形式獲得作品使用權,并且同樣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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