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論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節 公司法的定義、性質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義 P 1
二、公司法的性質 P 2-3
1、公司法兼具組織法和活動法的雙重性質,以組織法為主;
2、公司法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性質,以實體法為主;
3、公司法兼具強制法和程序法的雙重性質,以強制法為主;
4、公司法兼具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雙重性質,以國內法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 P 3——4
1、確認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分離,使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利;
2、確認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3、確認公司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
第二節 公司的定義和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義:是依據公司法律規定組織、成立和從事活動的,以營利為目的且兼顧社會利益的,具有法律資格的企業。P 5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P 5——10
1、合法性:基本要素為資本、章程和機關;
2、營利性;
3、獨立性:權利能力(經營范圍、轉投資和作保證人的限制);行為能力;侵權行為能力;
三、公司和其他企業的區別: P 10——12
1、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獨自出資,獨自經營,所營利利潤都歸自己享有,風險也由其獨自承擔。
2、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
合伙企業: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聯合出資建立、合伙人經營的組織體,由參加合伙的人共同協商經營的。
3、公司和集團企業的區別:
集團企業:指已資本為主要聯接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集團企業的條件: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至少一個億;
第三節 公司的分類
一、現行法律上的分類 P 12-15
1、按公司是否發行股份和參與投資人數的多少,分為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50人以下)和獨資公司;
2、按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控制依附關系,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分公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住所外設立的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并由本公司承受其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目的在于拓展公司營業地域范圍。
分公司的法律特征:a.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營業活動,其法律后果由總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無董事會等公司機關,只設分公司經理,其地位相當于業務部門負責人;d.分公司無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占有財產歸總公司所有,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e.分公司的經營收益納入總公司的收益中,由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f.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負責清償; 2010.10……4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財產、名稱和章程,不能獨立對外承擔責任,而子公司完全相反;b.分公司與子公司雖然都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必須將本公司共同列為被告,而子公司不需要將子公司列為被告;
3、按照公司除受《公司法》調整外是否還受其他特別法調整,分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別法上的公司;
4、按照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5、按公司的國籍,分為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
二、理論上的分類 P 15——17
1、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是否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2、公開公司和封閉公司:股東的人數是否限制和股份是否能在公開市場上自由轉讓;2011.10……3 2011.01……3 2010.10……3
3、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勞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活動是以股東個人的信用而非資本為基礎的公司;
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活動是以資本而非股東個人的信用為基礎的公司;
第四節 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一、 公司自治原則;
二、 股權保護原則:投票權、分紅權、轉讓股份的權利、認股權、知情權;
三、 管理科學原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四、 交易安全原則;
五、 利益分享原則;
第五節 公司法的體例和結構
一、公司法的體例 P 24
二、公司法的結構 P 24-25
三、公司法與相關法的關系 P 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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