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簡史
1 8世紀末,英國的“南海泡沫案”
第三章 公司設立
第一節 公司設立概述
一、公司設立的定義與性質 P 44——45
定義:是指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資格而依據法定程序進行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二、公司設立的原則 P 45-46
1、自由設立主義,即公司的設立完全聽憑當事人的自由,國家不加任何干預或限制。
2、特許主義,是指公司的設立需要王室或議會通過頒布專門的法令予以特別許可。
3、核準主義,也稱為許可主義或審批主義,是指公司設立除具備法定之一般要件外,還須經政府行政主管機關審查批準。
4、準則主義,又稱為登記主義,是指公司法事先規定公司設立的要件并將這些要件作為設立公司的指導原則,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種原則要求,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最低條件即可設立公司。
我國公司設立采用的原則:核準主義和準則主義;
三、公司設立的方式 P 46-47
1、發起設立,也稱單純設立,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資本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設立,又稱募股設立、漸次設立、復雜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想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的行為。
四、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 P 47-48 2009.10……5
1、行為性質不同:設立是民事行為;成立是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
2、行為效力不同:
3、行為主體不同:設立的主體是發行人;成立的主體是發行人和政府主管機關;
五、設立中的公司法律性質 P 48
設立中的公司在性質上屬于無權利能力的經濟組織。
債務和損失分兩種情況:一是公司成立,由公司繼受,如果發起人有過錯,公司可追索發起人的責任;二是公司不能成立,其責任由全部發起人共同承擔,發起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 P 48——51
1、設立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由50人以下的股東);
2011.01……4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3萬元);
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2、設立程序:確認股東;
確定企業規模;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制定公司章程;
出資與驗資;
工商登記;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 P 51-55
1、設立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2011.01……4
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募集方式要經創立大會批準);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2、設立程序:確定發起人并簽署發起人協議;
認購股份繳納股款;
召開創立大會;
工商登記;
第三節 公司發起人
一、發起人的定義 P 55 2008.10……3
發起人,指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并策劃、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公司創始人。
發起人的要件:a. 發起人必須有出資行為,即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
B.發起人必須實施設立行為,即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C.發起人必須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簽字蓋章;
二、發起人的資格 P 56-57
1、一般規定:a.關于發起人行為能力的要求;b.關于發起人的國籍或住所地的要求;c.關于法律的特殊要求,受法律禁止的人員不得作為發起人;d.關于發起人的人數的要求;
2、我國規定:a.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b.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須在中國境內有住所;c.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d.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單位或個人;2011.01……4
三、發起人的權利和責任 P 57——58
1、權利:a.取得報酬,即獲得一定數額的酬勞;b.獲得特別利益;c.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應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d.可以入選首屆董事會和監事會;
2、責任:a.股款連帶認繳責任;b.公司不能承認時所承擔的責任;c.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2010.10……5
第四節 公 司 章 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義 P 58——59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準則,具體指對公司的組織、運營、解散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明確規定的公開性質的法律文件。
意義:a.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契約,是公司與其股東、董事或監事之間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律依據;
B.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務公開的手段,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的制約條件,各國公司法均將公司事務的公開性作為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二、公司章程的內容 P 59-60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
種類: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經營范圍、公司股份和每股代表的金額、公司股東姓名或名稱及住址、訂立章程的時間等。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由法律列舉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絕對是否予以記載的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沒有列舉也不強制記載,發起人根據實際需要記入章程的事項。
第五節 公司設立登記
一、公司設立的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P 60
二、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與核準 P 60——61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申請與核準: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要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并在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自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和核準:董事會在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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