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股東與股權
第一節 股 東
一、股東的概念 P 78
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公司股權,并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是公司設立、存續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礎要素。
二、股東的法律地位 P 79
1、股東享有股權;
2、股東地位平等;
三、股東資格及其取得與喪失 P 79-82
1、股東資格的限制:a.對自然人的股東資格限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發起人;法律對特定職業的自然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受國籍和住所的限制。
B.對法人的股東資格限制:原則上公法人不得投資于公司;
公司原則上不得成為自己的股東;
公司原則上不得成為自己的股東的原因:一是公司認購本公司的股份,會導致公司資本減少,并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借此操縱公司股票價格,損害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二是公司自為股東,導致公司同時具備了“公司”與“股東”的雙重身份,致使權利義務關系不清。 2010.01……3
2、股東資格的取得:A.原始取得:設立時的原始取得;設立后的原始取得;
B.繼受取得: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并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
C.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辦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
3、股東資格的喪失:a.公司法人資格消滅;
B.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C.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D.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F.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四、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P 82-84
1、股東的權利:狹義上,是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廣義上,股東向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總稱。
2、股東的義務:a.遵守公司章程;b.繳納出資;c.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 股 權
一、股權的種類 P 84-85
1、自益權與共益權;自益權: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單獨主張的權利;
共益權:指股東為了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固有股權與非固有股權;是否可以被章程或股東會議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3、單獨股東權與少數股東權;單獨股東權:是指不問股東的持股數量多少,單個股東即可行使的權利;
少數股東權,只有持股數量達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權利。
4、普通股股權與特別股股權;
二、股權的法律性質 P 85——87
三、股權的內容 P 87——92
1、財產權
A.利潤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于資格和地位,享有請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潤的權利。
B.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
C.優先購買權;
D.異議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股東(大)會作出對股東利害關系產生實質影響的決定時,對該決定持有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回購他們手中的股份,從而退出公司。
意義:保護了中小股東利益;有利于體現效力原則;
回購的情形: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續的。
E.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
2、經營管理權
A.表決權;表決回避制度和累積投票制; 2008.10……4
B.知情權;
C.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召開權;有限責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中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D.股東大會的召集與主持權;
E.提案權與質詢權;質詢權是股東對有關公司經營、人事、財務等事項要求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負責人作出解釋和說明德權利。
F.司法解散請求權;
四、股權行使的代理 P 93-95
1、代理人的資格和人數:可以是一人,也可是數人;
2、代理權的授予:書面方式;
3、代理權的效力:撤銷、確定和行使;
4、代理權的招攬:是指代理人招攬其他股東之股權的行為;
五、股權濫用的限制 P 95-97
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區別:實際控制人并非是公司的股東,他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才取得實際支配公司的權力,而控股股東一定是公司股東。2009.10……3
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主要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兩個方面。
注意義務:是一種積極義務,要求控股股東在經營公司要與任何一個謹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對其所經營的事項給予同樣注意了。
忠實義務:屬于客觀性義務、道德性義務和消極義務,即要求控制股東行使控制權時除了考慮自己利益之外,還必須考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之發生沖突,符合行為公正德要求,主要是禁止自我交易和權力濫用。
六、股權的保護與救濟-訴權的行使 P 97-100
1、訴的種類: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
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單純為維護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權人提起的訴訟。
派生訴訟:又稱為代表訴訟、間接訴訟,是指當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乃至第三人等主體侵害了公司權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派生訴訟制度的功能為:救濟功能和預防功能;
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的區別:
A.兩者訴的目的不同;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
B.兩者在訴訟時原告地位有所不同:直接訴訟中,股東享有形式上和實際上的訴權;而派生訴訟股東只享有形式上的訴權,而實際上的訴權是公司所有;
C.兩者訴的被告范圍不同,被告是否包括公司外第三人。
2、訴訟的具體類型分析
A.損害賠償之訴;
B.撤銷決議之訴(決議作出之日6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C.知情權之訴;
D.異議股份回購之訴(決議通過之日60日內不能達成協議,股東可在90日內訴訟)
E.司法解散之訴(持有10%股權的股東可以提出)
3、派生訴訟的形式要件
A.訴訟對象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
B.原告的資格必須合法(具備股東身份、持股之數額限制);
C.竭盡公司內部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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