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國家的結構形式
國家結構形式:指處理國家整體與部分之間、中央上海自考與地方上海自考之間的關系的基本模式,也就是一個國家各個部分以什么形式和方式整合為國家的問題。
古代兩種形式:(1)帝國形式。(2)分封割據形式。
現代國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為兩大類:(1)單一制。(2)復合制。
(1) 單一制:將國土按地域劃分若干行政單位,具有統一主權的國家結構形式。
特點:單一的憲法、統一的法律體系、統一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的行政機關體系和國籍。
單一制又可細分為兩種形式:中央集權型和地方分權型。
(2) 復合制:若干國家或地區作為成員單位協議組成的聯合體。
由于聯合的程序和形式、權力的劃分有著重要的差別,可細分為:(1)邦聯制。(2)聯邦制。
[邦聯制]若干個各自保留獨立主權的國家建立起來的國家聯盟。典型代表是歐洲聯盟。
[聯邦制]若干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地區作為成員單位聯盟組成的國家。典型代表是美國。
選擇國家結構形式的依據和原則:
一個國家采用何種國家結構形式,是階級的、民族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國家結構形式的選擇,最終只能由各國人民獨立自主地根據本國的國情決定。
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特點: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第二,少數民族聚居地實行區域自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三,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國務院批準省級地方的區劃及省以下地方的建置和區劃。
第五,省、直轄市人大及常委會可制定地方性法規,但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批準后生效。
第六,地方各級上海自考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統一的國家,國家結構形式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實行地方適度分權。
我國采用單一制的原因:
第一,歷史上有著統一的傳統和實行單一制的淵源。
第二,各民族之間有著和睦相處、友好往來的傳統。
第三,各民族主要是和漢族相互雜居,“大雜居、小聚居”。
第四,近代以來,結成了中國上海自考領導下的革命統一戰線。
第五,各民族之間,各有自己的優勢和劣勢,需要互相學習、幫助、支持,實現共同繁榮和進步。
第六,防止和抵御外來干涉和侵略,維持我國的獨立與安全,需要各族人民的緊密團結與合作。
我國單一制兩大特色:民族區域自治,特別行政區。
[民族區域自治]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一種制度。其特點如下:
第一,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的。
第二,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的。
第三,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來實現。自治權:中國少數民族人民在民族自治地主內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主權力,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特別行政區]最出是針對臺灣做出的,但在香港、澳門付諸實施。依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特別行政區包括三方面內容:
第一,一個國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心是一個國家。特別行政區是一級地方上海自考。
第二,兩種制度共存,但主體是社會主義。
第三,高度的自治權。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的建立和“一國兩制”的實踐,突破了傳統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創造了一種有中國特色的帶有某些復合制特征的單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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