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增值稅法
第一節 概述
一、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個環節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中的新增價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1954年,法國正式提出了增值稅這一全新的概念。
二、增值稅的特點
1、通過稅額抵扣僅就增值額部分征稅。
2、稅負公平。
3、道道征稅。增值稅實行從生產到消費道道征稅的原則。
4、中性。增值稅的對增值額征稅避免了重復征稅;增值稅的稅率單一,對各行業采取一致稅負,因而不會對生產者的生產和決策造成影響。
5、零稅率。它可以實現徹底出口退稅,有利于產品的無稅出口,增強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
第二節 增值稅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納稅主體
(一)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條例》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企業租賃或者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稅法規定境外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應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二)納稅人的分類
按照增值稅的征管方式,可將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1、銷售貨物。銷售貨物指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但不包括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境內銷售貨物,是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發生在境內;境內銷售應稅勞務,是指所銷售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這是我國行使屬地原則稅收管轄權的體現。
2、進口貨物。進口貨物應列為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是,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4、混合銷售行為。
5、兼營非應稅勞務。
三、稅率 我國的增值稅稅率設計為三個檔次,即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對一般貨物及應稅勞務適用基本稅率17%;考慮到人民生活水平、文教事業和農民及農業發展等,設計了低稅率13%給予照顧;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6%;為了增加出口創匯,發展國際貿易,對出口貨物設計為零稅率,即出口商品在出口以前所納的稅全部退還。
四、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即按照銷售額和6%的征收率(1998年7月1日起小規模商業企業征收率由6%降至4%)直接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三)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五、起征點
《增值稅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但這里所稱的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個人!对鲋刀悧l例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了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2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這里所稱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六、減免規定
《增值稅條例》第16條規定了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8、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增值稅條例》第16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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