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節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征稅范圍
(一)納稅主體
1、在中國境內設立總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境內外的分支機構。
2、在中國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
3、在中國境內不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即有來源于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征稅客體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征稅的客體。另外,在中國境內設立總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也是征稅客體。
二、稅率
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總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境內外分支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再附征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3%的地方所得稅,共計為33%。對在中國境內不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繳納20%的所得稅。
三、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即應納稅所得額=總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就得出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第三節 對外國企業征稅的規定
對承包工程以及與此相關提供勞務所得的征稅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征稅
第四節 對在中國境內不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征稅的規定
一、征稅范圍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一般稱之謂“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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