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納稅主體
1、居民。對居民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這類納稅人負有從中國境內外所得的納稅義務。同時對在一個歷年內在中國境內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得稅。所稱“居住滿1年”,指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了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指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2、非居民。非居民是指不在中國境內居住,或在一個歷年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365天的外籍人員和沒有戶籍的中國公民。對非居民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這類納稅人只就其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征稅客體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納稅義務人的各項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上述各項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三、稅率
個人所得稅采取分別計算征收的方法,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所得稅率:1、對有穩定來源的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計征,最低一級稅率為5%,最高一級稅率為45%。每月所得超過800元以上的部分征稅。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算,分月預繳,最低稅率是5%,最高一級稅率是35%。其他7項所得,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均為20%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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