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農業稅法
第一節 農業稅
農業稅 是國家向從事農業生產有收入的單位與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是體現國家參與農業產品分配的一種分配關系和分配形式。
國家一貫重視農業稅收政策,在農業稅上始終堅持和貫徹三條原則 即:兼顧國家和農民的利益;稅收負擔在地區、鄉、村之間公平合理;鼓勵農業持續增產。這三條原則體現了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一、納稅主體
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業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1、農業經濟合作組織;2、國有農(林)場;3、有自留地的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和國營農場職工;4、個體農戶、種養業戶等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公民;5、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和寺廟。
二、征稅客體和稅款的計算
農業稅的征稅客體是: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棉花、麻類、油料糖料等經濟作物的收入;農業收入以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為計量標準。薯類作物折成糧食計算。棉花、麻類、油料、糖料等經濟作物以實際收入(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計算。可見稅額的計算是糧食常年產量乘上適用的稅率。另一種是按農產品的產品收入計算。
稅率 農業稅采用地區差別的比例稅率,全國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由國務院分別規定;縣、市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規定;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規定的平均稅率,在所屬范圍內還可以劃出不同類型或區域適用的差別稅率。稅率最高的是黑龍江省,達19%;最低的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率為13%。各地規定的差別稅率上限最高不超過常年產量的25%。由于增產不增稅收,實際負擔達不到全國的平均稅負率。
第二節 農業特產稅
稅目和稅率 農業特產稅稅目共7個,稅率實行8%至31%的比例稅率。在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中,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決定,未規定以外的農業特產稅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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