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財產稅法
財產稅法 是以納稅人所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為征稅對象,根據財產占有或者財產轉移的事實,加以征收的一類稅法。我國現行的財產稅法有房產稅法和契稅法。
第一節 房產稅
房產稅 是以房屋為征稅客體,按照房屋的價值或房屋租金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征收房產稅。
一、征收范圍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者為納稅人;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為納稅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為納稅人;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者或使用者為納稅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一種是依照房產價值計稅的,由房產評估機構或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另一種是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二、稅率
房產稅,根據計稅依據不同,分設兩種稅率:依照房產價值計算納稅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二節 契稅
一、契稅概述
是對在境內辦理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向承受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契稅稅率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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