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資源稅法
資源稅法 是關于調整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因級差收入征稅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資源稅法、土地增值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等。
第一節 資源稅
資源稅 是國家對我國境內從事資源稅法規定的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因資源生產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
納稅主體 在我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二節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主體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稅率
土地增值稅率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三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一種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的面積,采用定額稅率。以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單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適用稅額的幅度。市、縣政府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地點是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屬于耕地的,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納稅;屬于非耕地的,自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納稅。
二、耕地占用稅 是對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占用耕地的面積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一種稅。
耕地占用稅采用定額稅率。按人均占有耕地的多少劃分四類地區,分別規定不同的稅額。對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較少、經濟比較發達、非農業占用耕地問題突出的地區,規定了較高的稅額;反之,規定了較低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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