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行為稅法
行為稅法 是以特定行為作為征稅對象的法律規范。它包括印花稅法、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法、車船使用稅法、屠宰稅法和筵席稅法等。印花稅始于荷蘭。
第一節 印花稅
印花稅 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應稅憑證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等過程中所領取或填制、書立的,用以證明其活動,反映其經濟內容,明確權利義務的書面證明。
一、征稅范圍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上述憑證,是指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印花稅的征收稅范圍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帳簿。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書、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稅率 印花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各類經濟合同及合同性質的憑證、記載資金的帳簿和產權轉移書據等適用比例稅率。其他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規定按件定額征稅。印花稅的比例稅率,分為五個檔次:即千分之一、萬分之五、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萬分之零點三。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的稅率規定為千分之一;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探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的稅率為萬分之五;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和技術合同的稅率為萬分之三;借款合同的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財產保險合同的稅率為千分之一。按比例征稅的,如果征稅額不足1角的,免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對財產租賃合同,規定了最低1元的應納稅額的起征點,即稅額超過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計算征收。其他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花5元。
第二節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是對有固定資產投資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國家禁止發展項目的投資,不適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納稅人 凡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項目的投資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人。
稅率 對稅目稅率表中未列出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資),稅率為15%。除適用稅目稅率表中百分之零稅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資,稅率為10%。
第三節 車船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 是以使用車船這一特定行為為征稅客體,按車船種類、大小,實行定額征收的一種稅。
車船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分別車船的大小、種類,按不同的計稅單位,規定定額稅率。車輛的適用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自行確定。
車船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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